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如今,舟山岛城越来越多的家庭已经或即将步入有车一族,汽车销售也是持续火爆。日前,定海工商分局城西工商所接连调解了两起购车投诉案件,而这两起投诉的焦点,都集中在了购车合同上。
案例一:“定金”变成了“订金”
10月31日,张先生到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预定了一辆品牌轿车,在签订购车合同的同时预付了2900元订金。但张先生第二天又来到公司,提出想要退订该款轿车,并要求商家退还自己所交付的2900元订金。被商家拒绝后,张先生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
城西工商所执法人员发现,张先生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的所谓购车合同就一页纸,上面简单写着车的型号、颜色、价格之类,既没有新车交付时间,也没有双方明确的违约条款等。仔细查看之下,执法人员发现购车合同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一般不予以退还,按照违约的责任予以处理,但对于预付款、订金(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等费用,经销商从讲诚信的角度出发,原则上应予以退还。经协调,最后商家同意退还张先生订金2400元。
案例二:“不可抗力”范围大
日前,定海的李先生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预付款2000元。此后,公司以该车订单生产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为由单方面违约,表示要么买方再支付6万元预付款,要么直接退车并退还预付款。经多次协商未果,11月3日,李先生拨通了消费者投诉热线。
工商执法人员认真查看了“销售合同”,结果发现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同时合同上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将“厂方原因”“船务”“报关”“天气”等都归结为“不可抗力”,有推卸责任之嫌。经协调,经营方同意细化违约责任、质量、交付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条款并重新签订合同,双方均表示同意。
提醒:签订购车合同须仔细谨慎
“这两起纠纷都是因购车合同不规范而引起的。 ”城西工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市场上所使用的汽车合同大多是单方拟定的合同,各项条款均由汽车销售方拟定,没有商量、更改的余地,对消费者往往不利。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买车过程中,不要只盯着性能、价格和有无优惠活动,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否则很可能造成事后维权困难,得不到应有的赔偿。(钟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