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 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是否就可以轻松赖掉?最近,绍兴仲裁委员依法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已解散公司的三位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150余万元。
早在两年前,绍兴某纺织企业与江苏某公司有业务往来,至今年5月,江苏方面已欠下150余万元货款。由于久拖不决,最近该企业专程赴江苏讨债,不料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公司已经注销为由拒绝付款。无奈,绍兴企业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支付货款。
经调查,江苏那家企业在今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经核准注销。但公司股东在进行清算时,却将这笔150余万元货款“遗漏”了。
弄清事实真相后,绍兴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在解散时未将拖欠货款列入清算范围,侵犯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仲裁委调解,江苏方面的几位股东承认自己做法不妥,并就还款问题达成了协议。
据绍兴仲裁委方面介绍,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组依法负有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如果清算组未将相关债权列入清算范围,也未通知债权人和进行公告,致使债权人在对方公司注销后无法实现,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奉劝那些动歪脑筋的人,不要做这种自以为聪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