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日前,江苏人老胡风尘仆仆来到秀洲区法院,当他得知自己的6万多元钱可以拿回时,激动得一个劲向执行法官道谢。“那个骗子!我差点被他害死了!真是多亏了法官……”
老胡遇到了什么骗子?事情还要从去年3月说起。那时,刚从江苏来嘉兴打工的老胡得知嘉兴一餐饮管理公司有企业餐厅可以承包,就上门联系。一名姓衡的男子接待了他,并拿出一张名片递给他,上面赫然印着董事长的头衔。由于衡某也是江苏人,老胡更信他了,很快,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老胡从餐饮管理公司处承包一家企业的餐厅,除承包费,老胡还要交给餐饮管理公司合同保证金5万元。
合同到期后,老胡向衡某要求结清营业款并退还保证金,可衡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托,拖了半年后,被逼无奈的老胡只得向法院起诉,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要求餐饮管理公司支付老胡6万多元。可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发现了几个更棘手的问题:一、餐饮管理公司已停止经营,原经营场所是向他人租的房屋,还欠有租金未付;二、餐饮管理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三、经向工商部门调查,衡某既非餐饮管理公司股东,更不是公司董事长,餐饮管理公司是一名女子开设的一人公司。
“按照表面的情况来看,这个案件是无法执行了。但我们很清楚衡某明显存在着不诚信经营的行为,餐饮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经营者就是他。衡某之所以借用他人的身份开公司,就是想到一旦生意出现问题或者亏损,可以规避法院执行,恶意逃避债务。”昨天,秀洲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根荣向记者介绍,“正是看穿了他的伎俩,我们最终通过大量资料、证据让他说出了实话。”
昨天,记者在秀洲区法院见到了衡某,他已经找人将欠胡某的6万多元全部还上,同时,将公司赊欠的8万多元租金也还上了。对于自己的行为,他表示:“我知道错了,被司法拘留了15天,我吸取教训了!”
昨天,法律界人士一再提醒:市民在经济交往中一定要尽可能查验交易对象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防止有人借用他人身份证明开办公司。
据南湖晚报 记者 钱姬霞 通讯员 吴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