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0日讯昨天上午,省检察院会同省环保厅通报了我省检察机关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工作情况。
嘉兴南湖区新丰镇净湘村村民沈某,在自己的承包田内违法搭建作坊从事废塑料清洗,对当地的空气、水源均造成一定污染。当地环保部门多次处置未果的情况下,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件提起民事公诉,追究沈某污染环境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也是省检察院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一个成功案例。
检察机关的介入,为环境保护增添了一份刚性。我省检察机关自2008年在基层检察院试点探索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至今,共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件,支持起诉6件,督促、协助环保部门追缴拖欠的排污费82笔,共计人民币1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