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35岁,安徽人,在杭州一家大型国企工作。
吕女士,33岁,安徽人,杭州一家公司职员。
2002年,两人相识,展开热恋。
两年后,张先生看中安徽合肥市中心一套房子,面积60多平方米,总价25万元,首付10万元。张先生手头钱不够,女友资助4万元凑够首付买下房子,剩下的钱由张先生按揭,房产证写的是张先生的名字。
2005年,吕看中杭州上城区一套房子,面积也是60多平方米,总价40万元,首付需要20万元。男友张先生挺身而出,卖掉老家一套房子,帮她交了首付,剩下的钱由吕按揭,房产证写的是吕女士的名字。
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住在杭州,生了一个儿子。
今年,儿子两岁,张先生把老婆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写着老婆名字的那套房子。
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吕女士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杭州的房子是她的婚前财产,不能分。
目前,安徽的那套房子总价涨到45万元,杭州上城区的那套房子总价涨到了93万余元,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对方能否分割房子的增值部分?双方展开激烈争执,互不相让。
吕女士拿出一份公证书:“结婚三年后,我和他(指张先生)去做公证,约定安徽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子他要分我一半。”
张先生承认确实做了公证,同意平分安徽的房产。
焦点集中在杭州这套房子上。
张先生认为,自己付了首付,婚后又共同按揭,所以尽管房子写的是吕的名字,也应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吕女士拿出了工资卡出入明细,证明每个月的按揭是从自己工资卡里扣的:“三证上的名字是我,按揭也是我独立支付,房子和他没关系。”
吕女士强调,大不了还给张20万元的首付和利息,算她借的。
双方都态度强硬,拒绝调解。
法院认为,吕女士用工资支付按揭,应视为夫妻财产的分工使用,因此杭州上城区的这套房产的婚后按揭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对于房产增值亦有贡献,对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法院判决:
安徽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张贡献比较大,可适当予以多分。
杭州的房产婚前首付部分(20万元)由吕退还给张,婚后按揭部分平分,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者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另外,吕女士还提出分割张先生的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法院也予以支持,判决张先生将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一半,支付给吕。
据都市快报 作者 严静 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