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昨天下午,南湖区为被拘留人员沈照林患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事再次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的调查结论。第一次是今年9月2日通报沈照林患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件(详见晚报9月3日5版报道)。
事件回放:被拘期间发病死亡
今年8月16日下午1点左右,南湖区新丰镇的沈照林(男,52岁),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南湖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15日行政拘留。当晚,沈照林被送往南湖区拘留所执行拘留。
8月23日晚,沈照林自感身体不适,办案民警迅速将其送往嘉兴市第二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和检验,确诊其为扁桃体炎、血管性头痛,并配了相关药品。当晚9点29分,办案民警将沈照林送回了拘留所。
8月25日上午9点20分,沈照林与其儿子打电话后,一直在拘留所内休息;中午11点49分,坐在床铺上的沈照林突然昏倒,该所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武警医院进行抢救。
事发后,南湖区委、区政府以及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全力组织抢救,并商请武警医院联系上海专家进行会诊和施救,后因抢救无效,沈照林于9月2日零点10分死亡。
9月2日下午,沈照林家属到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反映,要求检察机关查明沈照林死亡一事的真相。
调查结论:拘留所无过错
接到沈照林家属的反映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对沈照林死亡一事展开调查。
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南湖区公安分局对沈照林作出的拘留15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南湖区拘留所在沈照林被拘留及管教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沈照林系突发广泛性蛛网膜腔下出血、脑水肿,最后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与南湖区拘留所的执法管教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调查结论,我们认为南湖区拘留所在沈照林死亡一事上并没有过错,因此我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东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说。
据介绍,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调查结论在10月10日告知了沈照林的家属。10月18日,沈照林的家属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院对死者家属的复议进行审查后,作了维持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结论,并于11月10日告知了家属。”张东说,“沈照林家属如果还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
最新进展:家属再次申诉
记者昨天下午从有关渠道获悉,对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论以及复议结论,沈照林家属并不满意,已经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在本次申诉申请中,沈照林家属提出了5点申诉要求:要求重新调查,不流于形式,进一步查清事情的经过,对于调查要求给以书面答复,尤其是从8月23日到24日直至25日中午沈照林病重前后的详细经过;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沈照林在拘留所整个期间的监控录像和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初步调查报告交给家属;重新鉴定,查明导致沈照林死亡的真正原因,而不是最终原因;严惩涉嫌渎职人员,建议对有关行政人员问责,完善拘留所的建设;要求调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两次调查中是否存在渎职等行为。
据南湖晚报 记者 张超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