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昨天下午,记者从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针对南湖区新丰镇男子沈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南湖区拘留所拘留期间患病死亡一事,经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南湖区拘留所在沈某拘留及管教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今年8月16日13时许,沈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南湖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15日行政拘留,当晚,沈某被送往南湖区拘留所执行拘留。8月23日晚,沈某自感身体不适,办案民警迅速将其送往市第二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扁桃体炎、血管性头痛,并配备了相关药品。25日9时20分,沈某在拘留所与其儿子打电话后一直在拘室内休息,至11时49分,坐在床铺上的沈某突然昏倒,该所民警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省武警总队医院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沈某于9月2日零时10分死亡。
2010年9月2日下午,死者沈某亲属一行5人来到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沈某在被行政拘留期间,因病晕倒在南湖区拘留所拘室内,被送往省武警总队医院抢救7天后死亡一事,要求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真相。2010年9月3日,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情况展开了调查。
据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张东介绍,经过调查,南湖区公安分局对沈某作出的拘留15日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南湖区拘留所在沈某拘留及管教过程中也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同时,根据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沈某系突发广泛性蛛网膜腔下出血、脑水肿,最后合并肺部感染而死亡,与南湖区拘留所的执法管教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张东在通气会上表示,鉴于南湖区拘留所对死者沈某的处置中不存在渎职、侵权等行为,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此事的调查结论,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也于2010年10月10日告知了沈某家属。10月18日,沈某家属向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沈某家属的复议进行审查后,作了维持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结论,并于11月10日告知了沈某家属。
据嘉兴日报 记者 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