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农村建房非常普遍,大量的建筑施工队也是鱼龙混杂,大多数没有任何施工资质,那么施工中,工人如果受伤,自身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近日,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其中原告就是在农村建房工程中因他人失误受伤致残。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及原告均存在过错,都被判承担一定责任。
狭窄空间里
木工眼睛被水电工戳伤
去年6月30日,包工头姜某与房东赵某签订协议,为其在农村新建住房和厂房,然而姜某并无建筑施工的资质。随后,姜某雇佣了木工艾某等人为赵某施工,同时房东赵某也雇佣了水电工张某为其安装水管。当木工和水电工同在离地5米多高的第二层狭窄的天沟施工时,张某不慎用手中的钢丝戳伤了身边的艾某,造成其眼睛严重受伤。经嘉兴新联司法所鉴定,艾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
艾某受伤后,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赔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直接加害人张某赔偿损失共计154206.60元,房东及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被判赔偿7.5万余元
庭审中,3名被告均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赵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姜某,存在选任承揽人的过错,且赵某雇佣了水电工张某在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安装水管,与木工共同在狭窄的天沟施工作业,存在着未为雇员提供安全条件的过错,同时房东赵某作为水电工张某的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仅如此,法院还认为包工头姜某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却从事承包建筑工程,而他作为受害人艾某的雇主,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下,让其施工作业,理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予以赔偿;而直接加害人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造成他人严重受伤,存在重大过失,也应予以赔偿。以上3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着过失。
法院最后判决:房东赵某承担损失的40%,包工头姜某承担损失的30%,水电工张某承担损失的20%,而原告艾某承担损失的10%。3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总计75118.61元。
律师:各当事人均存在过错,理应各自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此案的判决,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佳认为,本案中,法院对各个当事人责任的分配是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照各当事人的过错大小而作出的裁量。
在这一事件中,原告艾某受伤是其雇佣工作中受到了他人的损害,本案的各个当事人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直接致害人张某因在工作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艾某受伤,故应承担一定责任。而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张某的雇主房东,因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员给他人造成损害,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雇佣艾某的雇主包工头,因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员自己受到损害,雇主包工头和雇员艾某按照各自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嘉兴日报 记者 陶巍 杨茜 通讯员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