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昨天下午,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案。原告,老郑,曾在市区杨府山一带送过8年的罐装煤气。除了老郑外,原告席上还有两名煤气罐用户。
被告,市工商局。
当过煤气工的老郑,为何将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案件回顾
今年53岁的老郑,2002年起在市区杨府山煤气站工作,负责杨府山一带罐装煤气运送。
2008年,不少煤气用户向老郑反映,他们所充煤气的使用时间,比以前短了许多,感觉充量不足。
为此,老郑细心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这些投诉用户家的煤气钢瓶有所“异样”。“不是底部被焊加了一些铁条,就是瓶内出现砂子类的东西。”
老郑介绍,按照国家标准,煤气罐重量为32斤,煤气净数应为29斤。
然而,2008年5月,老郑在送煤气过程中,发现有7户用户的煤气罐,其罐自重竟达38.5斤,煤气仅有22.5斤,比正常少了6.5斤。
2009年4月15日,在经过排查后,老郑将4只问题煤气罐移交给市工商局洪殿工商所处理。“希望工商部门能对煤气站‘缺斤少两’的问题进行处罚。”
“一年半过去了,工商部门还没有对煤气站作出处罚。”感到心寒的老郑,一怒之下将市工商局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昨天,在鹿城法院第九号审判庭,老郑和两位受“问题煤气罐”欺骗的市民一起出现在原告席上,被告席上坐着市工商局法规处两名工作人员。
在法庭调查阶段,市工商局有无法定职责对老郑投诉的煤气站进行处罚,成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老郑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1996年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如以虚假的商品标准进行销售,工商部门应按规定作出处罚。“如今市工商局对此不作为,是失职的表现。”
市工商局辩称,去年六七月份,工商部门已对煤气站进行系列调查,最终没有查到问题煤气。“最关键的是,根据《气瓶安全监督规定》等由国家质监局发布的三份文件规定,对于问题煤气站,工商部门不具有查处权。”
除此之外,老郑有无起诉资格也成了辩论的焦点。
市工商局认为,老郑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进行起诉。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老郑和要求工商部门履行的职责无利害关系,他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将根据庭审结果进行合议,并根据合议结果进行裁判。
他为什么要做这些?
因为不懂法,老郑在庭审现场拿出一本《法律知识一点通》,希望能当开庭证据。审判长告诉他,这本书并不是法律法规,当不了证据。
庭审结束后,老郑说,他从2005年开始关注煤气罐短斤少两的问题。从那时开始,他就随身携带《法律知识一点通》奔走各部门,目的只有一个,为老百姓讨个说法。
老郑说,燃气行业的“缺斤少两”现象,关乎全市千家万户的利益。如今,为了自己的正义感,老郑把工作也丢了,每个月的收入很低。
问他家人是否支持他做这些事,他无奈地摇摇头。昨天,老郑的爱人生病住院,因为要到法院参加庭审,他只好找了一个人看护照顾妻子。
“我爷爷是烈士,他还在世时,常教我要多为人民做贡献。”老郑说。
据温州晚报 张银燕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