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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新规
免费搭乘出事故 司机可减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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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挂靠、承包、质押、维修和好意同乘等期间发生了事故,谁应承担何种责任?酒驾、代驾、学车、陪驾或代客泊车等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又该由谁来赔偿?这些纠纷,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或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很大难度。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就上述一系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出台了新规。昨天,浙江省高院通报了相关情况,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背景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越来越多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表示,这跟近年来私家车增长迅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有关。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到底多到什么程度,许惠春透露了一组数字:浙江全省法院2008年受理了51012件,2009年受理了57109件,而今年前11个月就受理了63423件,年增长比例均在15%以上。

  “而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占到绝大多数,如今年前11月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就占到同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同比增长20.14%。”

  许惠春说,这些案件中的大量纠纷虽然经过全省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得到了妥善解决,但这类纠纷往往事关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或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为此,浙江省高院从2009年就开始调研,并邀请保监局、交管局、保险公司、仲裁委、省律协等相关单位,先后进行了多次专题研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省高院又对意见稿做了修改完善。

  “这个《意见》可以说是十易其稿,甚至十多稿后才出台的,今年7月1日已经下发全省法院执行,我们又听取了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意见后,才决定现在对外公布。”许惠春说。

  焦点解读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公司的

  商业险的诉讼不再纳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意见》规定: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法院应当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交强险和商业险为同一保险公司的,受害方请求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且该保险公司也明确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审理。

  解读:这意味着如果车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对商业险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诉讼,一般不再被纳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一并处理,需要当事人通过另外的民事诉讼解决。

  酒驾、无证驾驶造成人身伤亡

  保险公司承担的垫付责任更大

  《意见》规定: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详见附件)承担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责任。

  解读:这条规定强化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的“第一原则”——现有规定仅明确保险公司应垫付“抢救费用”,这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不公平,比如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可能只有几千块钱,而在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另外支付任何费用,这与交强险设立的原则和目的不相符,没有从根本上起到分散风险和社会保障的作用,对受害人非常不利。按照新规定,保险公司应垫付的费用将高于“抢救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多车事故发生赔偿纠纷

  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交强险责任

  《意见》规定: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数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的赔偿数额,以数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并由各保险公司均等负担;但其中无过错机动车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多车事故中,每一辆车的责任大小很可能不同,这一规定将有效避免多家保险公司为理赔责任大小相互扯皮的情况发生。

  没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出了事故

  由车主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意见》规定: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一般侵权关系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这一条明确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并避免了机动车所有人因为没有财产而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发生,堵住了少数车主逃避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事后又想减轻赔偿责任的“歪脑筋”。

  借车给喝过酒的人造成事故的

  车主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意见》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者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这一条是为了对生活中常见的酒驾等不良行为进行司法层面的干预和校正,打个比方,如果你是车主,你明明知道你的朋友刚刚喝了很多酒,还把车借给他开,结果他开车出了事故,你是要向受害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有人偷开你的车出了事故

  你可能也要“吃官司”

  《意见》规定: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一条其实就是提醒车主,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车钥匙。打个比方,如果你去酒店吃饭,席间把钥匙随意放在桌子上,同桌吃饭的一个人没跟你打招呼就拿走车钥匙,开走了你的车,而且出了事故,你因为存在管理车钥匙不当的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先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剩余的损失要由你和开走你车的人各自按比例分担——尽管你认为自己很无辜)。

  代客泊车出了事故

  提供服务方要承担交强险以外的损失

  《意见》规定:现在很多酒店都提供商业性泊车服务、代驾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修理厂或4S店修理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进行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这里的“泊车”、“代驾”仅指商业机构提供的商业性服务,不包括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的泊车和代驾行为——后者如果发生事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

  学车时候发生事故的

  由驾校承担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

  《意见》规定:针对近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教练员不负责任的行为,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在培训中发生事故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由驾驶人和陪练人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这将督促驾校、教练和陪练人更好地负起培训、陪练的责任来。

  好心搭人却出了事故怎么办

  将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属好心免费搭人一程,结果意外出了事故,最后还要赔偿对方的损失。生活中,很多热心人对这种“好意同乘”的行为都心情矛盾,不知如何是好。这一条旨在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同时又尽可能防范事故发生。让好心的驾车人减轻赔偿责任,也算是兼顾了人情味。

  “无名氏”死亡后谁来为其维权?

  将由专门的机构代为起诉、追偿

  《意见》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解读:车祸中常有“无名氏”(即不知道其身份又找不到其他权利人的受害人)死亡,究竟由谁作为原告为其维权,一直存在争议——有的主张由检察机关做原告,有的主张由民政部门做原告。《意见》是国内首次明确“无名氏”的权利由谁来为其主张的问题。

  据悉,浙江已经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之前只规定“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由该机构提存保管,并没明确该机构可以作为原告来追偿其损失。

  《意见》不但明确了这一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还规定对“无名氏”的损害赔偿金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即一般按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据每日商报 记者 唐登涛 通讯员 王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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