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错!你的错!插图 韩笑
热词:事故赔偿
出了事故相关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
知道朋友喝过酒或吃过感冒药还借车
出了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好意搭载朋友,或好心借车给朋友开,结果出了车祸,车主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酒驾、无证驾驶、好意同乘、陪驾、陪练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并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今年1至11月,全省法院受理了63423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同期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同比增长20.14%,年均增长在15%以上。这些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
关键词:事故责任归属
借用人酒驾肇事车主可能担责
新规: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车主自己因酒驾发生事故,依法承担责任是明确的。但如果车主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车主是否担责,就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了。比如,车主明知借用人喝了酒或是刹车板有问题,却还是将车借出,然后又因此导致事故,车主就存在过失了。
新规中特别注明的“应当知道”,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举例说,如车主遇见朋友酒气熏天地从酒店出来,或看着朋友服用了感冒药等不宜驾车的药物,都属于应当知道朋友不宜驾车的情况。
案例:车钥匙不管好也是过失
林某开车与朋友高某等人到俱乐部唱歌、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放在包厢茶几上,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驾车送李某等三个朋友回家。高某无驾驶证,技术生疏,且酒后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路边行道树后翻入右侧河道,高某和两个朋友死亡,一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将林某、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3万余元。因为高某死亡且无配偶也无遗产,李某的父母放弃了对高某的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为高某开走车肇事提供机会,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其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5%,遂判决林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林某当时没有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而是放在口袋中,被高某抢走,或是喝醉后被高某拿走,林某就不存在过失了。
代驾代泊车提供服务方要担责
新规: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里的“泊车、代驾”仅指商业机构提供的商业性质的服务,不包括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泊车和代驾行为。
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虽然一些商业机构提供的代客泊车服务是免费的,但事实上是收费服务的延伸,还是适用这条新规。
好友陪练指示不当也要承担责任
新规: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形,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这条新规,是针对近些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培训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制定的。
关于陪练,不管是收费陪练,还是好友免费陪练,如果在事故中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免费陪练,在责任认定时,会给予从轻考虑。
陪练会犯什么过错呢?许惠春举例,如果陪练人明知驾驶人才拿到驾照两三天,技术还不熟练,却叫他开车上高山等危险路段出事的,这就存在指示过错。
车主“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新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涉及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是指车主或驾驶人无偿让第三人搭乘车辆,即搭便车。
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适当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是为了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但也不得不提醒驾车人,只是减轻,并不是免责。
关键词:交强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等垫付责任
新规: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这条新规,突破了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的限制。
受害人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垫付医药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新规还规定了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不缴交强险车主充当“保险公司”
新规: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解读:在这个新规中,未缴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主充当“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新规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无名氏
受害人是“无名氏”谁是原告
新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而且,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解读:以往类似的“无名氏”死亡案件,事故处理和赔偿很容易成为“悬案”。这是对“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问题,第一次从肯定方面做出的司法性规定。
保险定损金额低了怎么办
新规: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解读:这条新规的出台是因为关于维修费用的争议越来越多。许惠春建议说,如果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确实偏低,那么就要做好举证的功课了,除了要出具实际维修费用的单据外,最好能请4S店鉴定。
车辆“贬值损失”要不要赔
新规: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解读: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近年来颇有争议。一些高档车、新车的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被撞后,虽然修复了,但还是大为贬值,心理上无法承受,需要赔偿。
新规既未全部支持,又未全盘否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心理赔偿,是肯定不会支持的。
据都市快报 作者 高媛萱 郭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