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贾贾(化名)才5岁,去年从老家贵州来到浙江,跟打工的父母一起生活。当小贾贾被发现时,所有人都震惊了:出租屋里,瘦弱的小贾贾赤身裸体地站在房子中间,全身几乎没有一处皮肤是完好的,旧伤新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脚指的指甲盖都被拔掉了,肿得无法穿鞋……
这是今年发生在浙江的一起恶性虐待儿童事件,下毒手的居然是小贾贾的亲生母亲。
近年来,浙江家庭暴力发生比例居高不下,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有2万件左右;家庭暴力信访,占了信访量的14%。
“没有家庭的和谐,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在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说,建设平安浙江、创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出台这样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今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新法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在于“公权力有限介入”,并厘清了各部门职责,尤其是警方处警责任和医院“固定证据”的责任。
家庭暴力发生于私人生活领域,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有着血缘、婚约等亲密关系,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既有一定的必要性,又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
《条例》在这一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
此外,这部法律的一个特点是中性立法。《条例》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作性别、年龄的区分,保护对象包括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也就是家庭生活中的相对弱者。
“家庭中的男性如果是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妇联也会出面预防和制止的。”省妇联有关人员告诉记者。
由于家庭暴力很隐蔽,受害人举证难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普遍存在的问题。为此,《条例》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其次,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应当制作处警记录;第三,案件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第四,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从明天开始,这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将正式实施。也就是说,从明天开始,小贾贾们将有更强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