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自己放在QQ空间的私人照片,莫名成为卫生院的“人流”广告。未婚女孩李晓莎(化名)愤然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5万元。
前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终审判决该卫生院停止侵权,向李晓莎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人流”广告配了未婚女照片
家住在台州市黄岩的未婚女孩李晓莎,曾将喜欢的私人照片放在自己的QQ空间上,自我欣赏。
去年春天,李晓莎接到同学电话,说有本杂志上的广告照片很像她。
李晓莎立即赶过去辨认,她惊讶地发现,杂志上用的,正是自己的照片,而上面,居然是一则“人流”广告。
杂志名叫《丽人坊》,是黄岩江口街道卫生院非法发行的一本宣传册。
李晓莎的同学说,附近的服装店,都收到了这本杂志。
“我是一个未婚女孩,竟莫名成为‘人流’广告的代言人!”李晓莎在震惊、羞愤之余,将该卫生院告上了法院。
她还委托公证处,对卫生院门口的广告牌,进行拍照留证。
卫生院辩称杂志照片是艺术照
李晓莎诉称,黄岩江口街道卫生院的行为,造成了她邻居、朋友的误解和猜测,对她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她和男友之间,也因此出现感情危机。
李晓莎要求卫生院停止侵犯她的肖像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卫生院辩称,未出版过《丽人坊》杂志,杂志上的照片是艺术照,又是侧面,周围布满鲜花,也不能说此肖像就是李晓莎。
而且,凭杂志上的肖像,也不能推断出李晓莎做了“人流”。
法院终审驳回卫生院上诉请求
黄岩法院审理后认为,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
肖像权人有权同意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黄岩江口街道卫生院在李晓莎未知的情况下,在其出版的杂志中使用她肖像,宣传自己的服务项目,构成侵权,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卫生院停止侵权,并向李晓莎赔礼道歉;根据其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影响面,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案子判决后,黄岩江口街道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前天,台州中院终审,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