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4日讯
4月25日起,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将受限。记者昨日获悉,4月11日,市府办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出限购政策,并明确了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据了解,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此前,我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市陆续出台限购政策。
意见指出,要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明确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当年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限购的具体办法是:自4月25日起,对绍兴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范围外能够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绍兴市区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不能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其在绍兴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意见还从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做好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在住房信贷方面,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最近出台的新标准执行。
在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方面,切实增加土地供应,确保商品住房用地总体供应充足。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同时要加快今年已经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供地。
同时,我市还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来源: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