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6日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对检察机关而言,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与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反渎职侵权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的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一起经历了恢复重建以来三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原名法纪处、渎职侵权检察处,2005年12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正式成立,近一年内,全市9个基层检察院的反渎侵权机构相继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该职能部门的力量得到了明显加强,我市反渎职侵权工作揭开了新的一页。
专项打击:将渎职侵权犯罪一查到底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四类四十二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直接侦查和预审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还肩负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职责。
三十多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谋划反渎工作中,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把破坏改革开放与和谐稳定大局、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查处重点,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开展了多个专项打击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案件。
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开展了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开展了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工作。
2009年9月开始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
通过这些专项打击活动,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了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市检察院有关领导介绍,2005年至2010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113件158人,这些案件造成各类经济损失1.02亿元、死亡12人。今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市检察院又决定于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努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开拓创新:不断完善反渎工作的有效机制
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对打击这一犯罪的呼声很高。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努力建立和完善与反渎职侵权工作特点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大要案和行业系统性案、窝串案增多,单靠各地反渎部门的力量,已缺乏攻坚能力。该机制的建设是促进侦查工作专业化的有效举措,在缓解办案力量薄弱、阻力大、干扰多等突出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逐渐形成以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为龙头,两级院上下联动、配合紧密,线索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的一体化侦查体系。
办案规范化机制:在近几年来实施的办案制度基础上,市检察院经过深入调研,针对包括反渎案件在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的不规范现象,2008年9月出台了《台州市检察机关规范(自侦)办案二十条》,着重从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规范强制措施适用,严格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款物,依法安排律师会见涉案当事人四个环节进行完善规范,并要求全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都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重要证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侦查行为为重点,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全过程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积极推行反渎说理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向有关部门、当事人充分阐述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等决定的理由,释法说理,以理服人,不断提高反渎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机制: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严查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已成为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线索发现与移送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协作,扩大线索来源,市检察院相继出台了多个检察机关内部移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规定,注重从诉讼监督的各个环节中发现和深挖渎职侵权犯罪线索。近年来,检察机关内各部门向反渎职侵权部门移送线索数量明显增多,有的单位办理的案件一半以上的线索来自于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移送。
有关部门的线索移送机制:为加强和外部其他部门在线索移送方面的协作,市检察院相继会同各职能部门联合下发了多个有关渎职侵权案件线索移送的文件,为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研讨式办案”模式:“研讨式办案”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过程中,为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侦查部门针对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存在渎职侵权犯罪的形态与特征,采取座谈、通报等形式与相关职能部门求得共识,以保障有效、顺利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一种办案方式。目前该办案方式尚在进一步探索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