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9日讯
难得过个生日,家住嘉兴市嘉善县的老吴,邀请朋友一起庆生。没想到散场后,其中一人喝醉回家途中,撞上行道树不幸身亡。
事后,死者家属将老吴告上法院,索赔14万余元,认为老吴应担责。
5月17日,嘉善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命”官司。
虽然法庭没有当场作出一审判决,但有关此案的争议还在继续。
老吴想不通:自己请朋友来喝生日酒,结果成了被告,感觉挺冤枉的。
他说, 2010年11月9日的一天,是他38岁的生日。
老吴自备酒菜,邀请朋友杨某等人,到他家同过生日。
杨某住的地方,离老吴家有好几里路,于是骑摩托车到达老吴家。
“我母亲曾规劝他少喝点”,老吴说,生日加上朋友相聚,大家不免觥筹交错。杨某平时就很贪杯,对老吴母亲的话,杨某不以为然,还曾戏言:“如果酒少了,他去买。”
酒,从傍晚,一直喝到晚上7点多。
吃完饭后,大家还打了3个多小时牌。
散场时,并未发现杨某有多大失控行为,朋友们提议要送他回家,但被杨某拒绝了。
大家各自骑着车,回家休息。
杨某骑在前面,在路过嘉善天凝镇杨庙附近时,突然重重地撞上了行道树。
见状,跟在后面的人赶紧报警。最后,杨某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在老吴生日宴第二天不幸死亡。
事后,老吴给了杨家2万多元,作为“抢救费和抚慰金”。
不料,今年3月,老吴突然接到杨家的起诉状以及法院传票。
杨家认为,老吴作为组织者和同饮酒者,席间未及时劝阻杨某。
后来,明知杨某处于醉酒状态,老吴依然让他自行骑摩托车回家,吴家人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故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开庭时,杨某妻子哭诉说,杨某去参加吴某的生日宴会,是因为平时与吴某有生意往来,无法推诿。吴某作为组织者、邀请者,就应当承担事前劝阻事后安全保护义务。
老吴一方则辩解说,生日宴散场时,自己曾提出要送杨某回家,但被对方拒绝。
对老吴一方的这一辩解,杨家人显然不答应。他们认为,这样的做法,对一个醉酒的人来说,是明显不适用劝阻无效的,吴某该比其他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把杨某安全送回家。
“假如原告观点成立,那么,生产酒的厂家脱不了干系。”老吴的代理律师在庭上抛出这样的观点,认为,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来源于杨某的酒驾行为,表面上看是被告请客喝酒导致原告酒驾死亡,但被告履行了劝阻义务,且是杨某自行喝醉的,并没有他人灌醉他。
“法律也没有规定,公民有劝阻、强制留宿醉客的义务。”老吴的律师还辩称。
老吴的代理律师还提出,虽然那天,在场人员都有提醒劝阻的行为,但在劝阻无效情况下,死者就应当承担全部的受害后果。如果支持原告家属的观点,是把提示劝阻义务无形扩大化,是对社会人际道德的挑战。
至于生日宴当天大家总共喝了多少酒,杨某又喝了多少酒,谁劝杨某喝酒,出庭人员都说不清楚。不过,事故认定显示,死者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毫克每毫升,超过醉驾标准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