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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小区醉驾是否入刑? 宁波交警遇到棘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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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者在现场接受呼气检测。 (资料图)

   浙江在线05月18日讯 醉驾入刑自5月1日正式生效,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昨天下午,高晓松因5月9日的醉驾行为出庭受审。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高晓松拘役六个月,罚款4000元。这也是目前为止醉驾入刑判决最重的案例。

  省高院昨日证实,该院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醉驾入刑案件指导精神的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然而,醉驾入刑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实际操作问题。宁波市鄞州交警日前就遇到一件棘手的事:5月2日,当地一名司机在小区里醉驾,发生刮擦事故。该司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要不要以危险驾驶定罪,交警部门难下定论,各方争议不断。

  最高院下发醉驾入刑指导精神

  对于醉驾司机是否应该一律入刑呢?

  省高院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刚下发关于醉驾入刑案件指导精神的通知中提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这意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在现实中,什么样的醉驾情节才算轻微?

  5月16日上午,乐清法院连续审理并当庭判决了四起醉驾案,四名男子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半月至四个月不等徒刑,并处25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分析一下这四个案子,我们或许能找到答案。

  法官在判决后表示,除了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有无驾照会影响醉驾量刑幅度外,醉驾路段、有无逃逸情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后果等均会影响量刑。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有关醉驾入刑案件指导精神的通知,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发表看法:既然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的罪名,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就都应该进行定罪,只不过可以根据其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要处以刑罚。但处以何种刑罚,倪智敏个人认为罪还是要定的,否则可能造成司法部门处理起来有所偏差,也可能会给人情案留下可利用的空间。

  小区内醉驾发生刮擦事故

  在宁波市鄞州区,一位现场呼气和血检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司机,该如何处理,该不该追究司机刑事责任,成为了交警部门棘手的问题,以致于当地交警大队到昨日还对这起特殊的醉驾讳莫如深。

  5月2日凌晨,鄞州中心区金湾华庭小区发生一起车祸。

  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发现,司机阿军(化名)驾车引起两车刮擦事故,但在现场问话时阿军身上散发出浓重的酒气,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阿军血检酒精含量超出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阿军事后解释:5月1日晚,他和妻子开车走亲戚,到第二天凌晨回家,一路上都是没有喝过酒的妻子开车,进入小区后,妻子找到一个停车位,但停不好车。喝过酒的他见此,就钻进驾驶室帮忙泊车。这时,前面一辆车也准备倒车停到这个车位,但被他抢先一步。

  前车司机另找车位停好车后,发现阿军不但没有停好车,还把边上一辆车子刮擦了。前车司机就说了阿军几句,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看到丈夫被打,阿军的妻子报了警。

  是否入刑交警犯了难

  阿军的行为算不算醉酒驾驶?要不要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鄞州区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事情调查至此后,他们特地请示了上一级部门宁波市交警支队,但是还未对阿军行为下结论。

  宁波市交警支队给出的初步意见是“醉驾入刑”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此,小区里的路不在上述法定道路范畴之内。

  对于小区内醉驾要不要入刑法律界认士存在不同观点,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胡瑞江认为阿军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胡瑞江特别强调,当事人是在非道路上驾车,其在小区里停车入位的行为不危害公共安全,该行为只是擦到别人的汽车,社会危害性显然未达需要苛以刑罚的程度。

  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主任倪智敏则认为,设立危险驾驶机动车辆罪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细化出来的,立法的本意是要惩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驾也是属于这种行为之一,故此,无论是马路上还是在小区内,只要是醉驾这种行为就足以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就可以认定。

  在记者采访中,也有不少一线交警对小区醉驾不追究刑责表示担心,他们认为,现在稍微大一点的小区,就有成百上千辆车,如果小区内醉驾开车不用追究刑责,那肯定会纵容业主在小区内的酒驾甚至醉驾行为,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

  专家看法

  “醉驾”不存在严重与否

  制裁要统一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王成教授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相关新闻

  醉驾执“刑”半月

  全国共查处2038起

  记者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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