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通讯员晨翔 记者黄宏) 日前,泰顺县法院对温州菜篮子集团基建处原处长胡春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春星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其受贿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胡春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包人王成海(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标、工程推荐、现场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王成海为了表示感谢先后5次送给胡春星钱财100万元,胡春星均予以收受。案发后,胡春星已全部退还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