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张骆威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骆威的父亲张伯仁为一起民事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张伯仁应支付原告楼某人民币26000元,因张伯仁未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今年1月31日上午,诸暨法院执行局干警俞先鹏、宣剑辉等在找到被执行人张伯仁后,张伯仁仍没有履行的态度,执行干警遂欲将其带至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告人张骆威得知消息后驾车追赶。在该市山下湖镇与江藻镇交界处,张骆威追上警车,并强行超车,将其所驾车辆横在警车前方拦截警车。在逼停警车后,张骆威责问执行干警为何带走其父亲,并试图将其父亲从警车上拉下。执行干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证件后,张骆威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对俞先鹏进行推搡,并用拳进行殴打,还用言语进行威胁,扬言以后不会放过执行干警。后张骆威在公安110赶来之前弃车逃离。
2月10日,张骆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张骆威被取保候审。5月23日,诸暨法院依法决定对张骆威实施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骆威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张骆威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