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9日讯
手机已经丢了一个星期,但金华市民邵小姐仍对这事耿耿于怀,不仅因为这是一部新手机,还因为捡到手机的人理直气壮地不肯归还。
本月16日,在金华市区某汽车公司上班的邵小姐到市车管所给客户办理临时牌照。办事时,马虎的她将手机落在了办事大厅。“那只摩托罗拉手机是我新买的,用了还不到10天呢!”意识到手机丢了,她马上想到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无人应答,再打就关机了。
新手机就这样没了音信,邵小姐自然不甘心。下班后,她又拨了一遍,电话接通了。电话那头传来一个中年妇女的声音,“听口音是金华本地人”。
对方说:“我捡了手机,那就是我的了。当时我就站在你的边上。”邵小姐有点吃惊,但为了拿回手机,马上表示,自己愿意拿出200元钱表示感谢,希望对方“就当做了一件好事”。
“200元?你这个手机少说也得几千元吧?”对方对邵小姐提出的数字明显不满意。“300元好了,我知道你既然接电话了,肯定是有心将手机还给我的。”邵小姐又将价码往上提了一点。“300元?我很忙!等有空再说吧。”对方挂断了电话,之后就再也打不通了。
事后,邵小姐到车管所查看了监控录像,但自己办理手续的柜台刚好是一个盲区,监控录像中没能显示谁拿了她的手机。觉得拿回手机无望,邵小姐补办了手机卡,这也意味着,她无法通过自己的号码打电话到那只手机上了。
这次经历让她很失望,邵小姐说:“我们的社会一直提倡拾金不昧,退一步讲,我也愿意拿出钱对捡到我手机的人表示感谢,但是没想到遇到这样一个人,不但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而且还那么理直气壮。”
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善认为,从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上来讲,捡到他人的财物应该归还失主,或者上交公安部门。邵小姐碰到的这名妇女明显违背了这些要求:如果捡到他人财物,不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算是无主财产,但知道失主之后不肯归还则属于不当得利,对方索要一定交易金额的,则有敲诈的嫌疑。但这次的事,邵小姐比较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因为取证方面会有一定的难度。
来源:金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