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31日讯
王某明知朋友持刀将人砍伤,但出于“兄弟义气”,出资出力帮朋友逃匿。7月下旬,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对王某提起公诉,8月24日,王某被常山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7日晚,徐某、郑某因琐事与人发生争吵。次日晚上,徐某、郑某等七人在常山一家电卖场门口,遇到7日晚上与其发生争执的董某,于是徐某、郑某等七人便持砍刀、菜刀砍打董某等人。
当天晚上11点多,郑某打电话给王某,告知其砍了人让他过去帮忙。于是王某租车将徐某等七人送离常山县城,后又给徐某等4900元钱以供他们逃往外地。
2011年1月6日,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徐某交代出王某帮其外逃的情况。当晚10时,王某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面对警方的讯问,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当警方问及其为什么明知徐某等人犯了法,还要帮他们逃跑时,王某说:“平时我和徐某等人都是好朋友,像兄弟一样的,我不帮他们总觉得面子上抹不开,他们出了事能帮就帮一下,都是为了义气。”
-检察官说案
办案检察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在明知徐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