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为成为自己智障母亲的监护人,陈香(化名)近两年来多次与自己的亲舅舅对簿公堂。当初,法院依照陈香母亲自己的“意愿”,裁判舅舅当监护人;如今,27岁的陈香到检察院申请抗诉,揭露母亲被胁迫的事实,市中院再审撤销原判,陈香如愿以偿,成为母亲的监护人。
昨天,陈香和她父亲给苍南县人民检察院送来一幅“公正为民”的牌匾。
弟弟成为姐姐监护人
陈香的母亲杨女士因幼时脑部受伤,智商较低。2008年11月,杨女士离婚时在苍南灵溪镇分得一间房屋和现金14万元。2009年6月,陈香大学毕业后,就与杨女士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
2009年7月,杨女士胞弟杨某将她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60万元,打算投资房产,后因杨女士极力反对,只好归还。
2010年1月2日,杨某向苍南凤阳畲族乡龟墩村村委会申请做杨女士的监护人,获得批准。1个月后,依杨某申请,苍南县法院以杨女士长期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为由,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陈香得知后,觉得事有蹊跷,舅舅为何这么热衷做母亲的监护人?
被监护人自称受恐吓
2010年3月,陈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苍南法院受理后,征询杨女士本人意愿,杨女士表示要由杨某保管自己的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香的监护顺序优于杨某,但综合被监护人自身意愿等因素,指定杨某为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杨女士的合法权益。
然而,事后杨女士告诉陈香,原来在法院工作人员征询杨女士之前,杨某等人威胁要将她关在家中或送精神病院,她只好作出了违心的回答。
此外,陈香还了解到,舅舅杨某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擅自领取挪用杨女士20万元存款,存在侵害杨女士财产的情况。
于是,陈香向苍南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女儿依法夺回监护权
苍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女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真实意思本身就很难认定,况且申诉人有录音等新证据证明当时杨女士有受威胁和胁迫的情况。在本案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谁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忽视法律明文规定的先后监护顺序,以陈香并未举证证明杨某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为由,驳回起诉系颠倒举证责任。应是被申诉人杨某如不能举证证明陈香做为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就应确定顺序在先的陈香为监护人。
同时,苍南检察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而非“裁定”的形式做出裁判,存在程序不合法。
由此,苍南县检察院于2010年7月提请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今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做出判决,撤销了苍南县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和村委会的监护人指定,并指定陈香为杨女士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