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看护。燃放时,不得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等处抛掷燃放,违反规定的,个人最高将被处500元罚款,单位最高将被处30000元罚款。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关于《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说明。
杭州是较早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燃放的城市之一,1994年即制定了《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并进行两次修改。随着近年来对传统民俗的尊重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实际需求,对烟花爆竹将逐渐转向有限制的规范和管理。
根据条例,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春节期间,才可以燃放,燃放的具体时间由市政府公告。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的,需要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需要包括燃放时间和地点。
除了明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等十大类禁止燃放地区外,条例对个人燃放烟花的场所,也作了具体的划定。
比如,非烟花爆竹销售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存放超过30千克的烟花爆竹制品。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户等处燃放,或者从室内向外抛掷燃放,燃放时,也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船舶的安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