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3日讯
给公司省了钱,自己又能拿到好处费。作为服饰公司采购员的朱某,以为这是个“一举两得”的方法,没料到这种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却是一种犯罪。
2011年12月28日,朱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杭州余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朱某作为一家服饰公司采购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其负责的公司所属供货企业,索要回扣人民币2万元。
为了6万回扣泄露报价
30岁的朱某来自安徽,初中文化,在服装行业摸爬滚打已多年。2010年5月,朱某从别单位跳槽到余杭某服饰公司,被聘为采购部采购员,因业务能力较强,一直深受公司信赖和器重。同年10月,朱某所在公司因服装业务发展,需要采购一批手提袋,公司把这次的采购任务交给朱某一人负责。
朱某接受任务后,想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从中赚取自己的好处。于是,在已有两家手提袋供应商竞标情况下,朱某又通过网络找到义乌一家手提袋供应商,并与对方联系采购事宜。洽谈中,朱某告知义乌陈老板,自己可把其他两家供应商报价告诉他,让他顺利竞标,前提是必须给自己一定回扣。
陈老板考虑有利润保证,满口答应,并和朱某约定每只手提袋价格为3.1元,一共买卖30万只,每只手提袋给回扣0.2元,总回扣是人民币6万元。
因陈老板报价比原先参与竞标的两家供应商的便宜,双方谈好后,服饰公司让朱某作为全权代表与陈老板签订采购合同。签完合同两三天后,朱某所在公司把18.6万元定金打给陈老板,同时约定到2011年4月份30万只手提袋全部交货。
打电话索要4万回扣
2011年1月,朱某打电话给陈老板,索要2万元回扣,陈老板往朱某爱人账户上打了2万元钱。
同年4月份,两家公司签的合同即将到期,手提袋订购业务也即将完成。此时朱某已不负责公司手提袋采购业务,可他还惦记着原来没拿到的4万元,于是他打电话向陈老板索要。
对方以朱某不再负责手提袋业务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并向朱某所在公司反映此事。公司调查核实确有此事后报警。同年9月26日,警方将朱某抓获。
检察官提醒:目前社会上存在很多公司采购人员索要回扣的情况,很多人习以为常,有的采购人员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