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连诚
“被告人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
听到这个判决,被告席上的中年男人愣住了,男人的母亲更是情绪激动。
这是昨天上午发生在海曙法院的一幕,庭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案情。
在老东家
贴“大字报”敲来4万
陈某,43岁,宁波人。
陈某大学文化,是宁波某高校土木工程专业的第一届学生。因为能力出众,曾在机关担任要职。
2008年4月,陈某被鄞州一家公司聘为基建负责人,合同签到当年7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公司几个领导觉得陈某在工作期间没有处理好同事关系,就把他解聘了。
陈某自然不服气,跟公司产生纠纷,先后历经劳动仲裁、法院民事诉讼后,公司按判决支付了陈某经济补偿。
补偿是拿到了,但陈某并不甘心,他多次打电话给公司领导,开出的价码是补偿他20多万元。
因为陈某觉得,他有公司“把柄”在手,他对公司表示,“如果不答应,我就去税务部门举报公司的税务问题,再向政府举报,撤销公司的最具成就企业奖、市先进外经企业称号……”
但折腾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并未如愿。
2010年4月,公司董事长住的小区突然出现一张大字报,“向老赖××讨薪公告”。
董事长马上猜到是陈某所为。
为了息事宁人,5月初,董事长给了陈某4万元。
收到钱后,陈某写下书面承诺,“保证不再向任何政府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向税务部门作任何举报,再不张贴任何公告、公示……”
在新东家
索赔额从30万涨到3800万
事实上,在陈某敲到这笔钱之前,已经在另一家公司搞起了“动作”。
2009年10月16日,陈某离开鄞州公司已经一年多,受聘成为浙江鹏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兼池州房产项目总经理,该公司是宁波太平鸟集团的全资控股公司。
陈某进去时,因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一些条款达不成统一意见,暂时没签合同。
仅仅过了一个多月,陈某就离职了,又和公司发生了争议,因为他觉得,自己离职主要是公司原因,是公司要跟他解约,当时公司不签合同等行为也有过错,所以要求赔偿。
海曙劳动部门给双方多次调解,但都未果。
2010年1月起,陈某故技重施,他书面发函给鹏源公司,称该公司的某处工业用地,实际在作商业用途。跟对鄞州公司说的一样,他表示,如果不赔偿他30多万经济损失,他就去各机关部门、媒体等举报。但鹏源公司没有答应。
6月,陈某将赔偿款提高到190多万。到年底,又提高到437万。
去年3月,陈某再次“加码”,提高到1800多万,4月,又翻了两番有余,要求3800多万。公司不堪其扰,报案。
律师做无罪辩护
认为举报是劳动者合法维权
案发后,陈某给自己请了律师。律师对陈某进行了无罪辩护,因为存在几个争议,法院前后四次开庭审理。
争议一是主张权益还是敲诈勒索
陈某的律师认为,陈某是因为劳动争议而向两家公司主张劳动者的权益,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所以索赔是合法的,主观上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但法院认为,鄞州公司当时已经按判决支付了陈某赔偿金,事后,陈某仍以举报相要挟,敲诈到公司4万元,该所得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有权益,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而陈某在鹏源公司工作仅一个多月,就向公司索要赔偿款从30多万直至3800多万,更是远超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因此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争议二举报算不算威胁要挟
陈某的律师认为,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威胁、要挟”手段,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手段具有非法性。
而陈某作为公民,有权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也有权向法院起诉,向新闻媒体揭露等。因此陈某只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属于“威胁或要挟”。
法院认为,法律的确赋予公民向国家机关检举、揭发、投诉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力。但本案中,陈某通过张贴所谓的讨薪公告、检举公司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公司经营者进行要挟,其目的并非出于正义,而是出于非法占有,正如其敲诈得鄞州公司4万元后,就承诺不再举报,在敲诈鹏源公司时,也有拿到钱就不举报的承诺。所以这种举报,只是其敲诈勒索的手段,并非正当举报。
法院认为陈某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属于再犯(2000年就因敲诈公司被判过缓刑),酌情从重处罚,所敲诈的钱财中,大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庭外
“狮子大开口”的380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
3800多万,这个看似“狮子大开口”的数字,陈某其实经过了精密的计算,为此,他专门写过一份“鹏源公司赔偿陈×劳动争议金额明细”,密密麻麻两张A4纸,共分10大项。
按陈某所写,其中包括还未领的工资、社保、车贴、加班费、冷饮费等,工资标准按年薪28万计;
因为公司要求解约而他不同意,要求支付其找到新工作为止的工资;
因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某段时间要支付双倍工资;
他出于对太平鸟及鹏源公司的信任,应鹏源公司之邀才同意与原单位解约,为此放弃了年终奖,放弃了原单位所配的奥迪A8车,现造成损失,要求补偿年终奖,以及奥迪车的油费、保险费、聘用驾驶员费用等;
另外,陈某还认为,按照劳动法相关条款,自己和鹏源公司已变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公司需要支付他工资和社保至退休共16年,超过3年后的16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中,按年增10%报酬计;
……
几项加起来,陈某得出最后的数字,38659189元。
据都市快报 通讯员 李义山 刘青松 记者 蒋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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