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认为,农机产品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浙江在线03月14日讯 又到一年春耕时,对于农民来说,农机具的质量在此时就显得特别重要。日前,临海市消保委江南分会就处理了一起农机具维权案件。
去年5月12日,萧先生在临海一家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船耕机。今年春耕,这辆船耕机正好派上用场。不想,萧先生发现变速箱里的齿轮磨损了,以致于船耕机无法正常使用。萧先生找到店家,要求保修,但店家却以保修期已过拒绝维修,无奈之下,萧先生把问题反映到了当地消保委。
在接到投诉后,临海市消保委江南分会的工作人员前往该农机公司进行调查。
农机公司负责人表示,这辆船耕机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但萧先生购买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不在保修期内,而且很有可能是因为萧先生在平时的操作过程中超限负重,才使齿轮有所磨损,属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所致,加上齿轮属于易损件,不能给予保修。
但萧先生认为,平时他都是按规定操作,不存在超限负重的情况,且买过来时间未满一年,应该还在保修期内。
那么,萧先生的船耕机到底在不在保修期内呢?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施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消费者萧先生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他的船耕机是在保修期内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萧先生可能在船耕机使用方面也存在某些不当,经过协商,商家同意为萧先生的船耕机免费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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