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3月14日讯(记者 陈文文) 省工商局今天专门出台了《规范流通环节酒类企业经营行为若干举措(试行)》。具体举措包括:
一、实行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管理制度。凡本省的酒类经营者,应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对经营进口酒类的,除必须取得特别标注“酒类”字样的《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应取得海关“报关单”以及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严查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严查进货来历不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重点打击销售伪劣酒类的、销售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规范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市场退出和禁入机制。对进货来历不明,经销标识不全、进销票据与台账记录不完整或作假的,纳入监管黑名单,限期整改,重点监管;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一旦发现经销掺杂掺假、超过保质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的,实行严厉市场退出机制,一律依法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酒类经营追溯制度。落实酒类经营者建立酒类进、销货台账,酒类供货商在批发时应出具全省统一的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销货赁证,详细记录来源、流向等信息,并附随于流通全过程,票随货走,票货相符,实现自进货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
五、加强酒类行业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酒类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进口酒类必须在每瓶的瓶身和内外包装上标注经国家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审核的背标和信息。
六、开展酒类消费教育和引导。开展酒类商品价格和品质比较试验。组织消费义工等志愿者开展酒类商品的出厂价或进口价、批发价、零售价、酒店价等的价格比较和质量比较,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厂价或进口价与零售价价差巨大的、性价比低的将重点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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