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年04月05日 09:08:47
浙江在线04月05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衢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根据《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的规定,衢州市发布通告: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告明确:衢州市初次登记的机动车或者外地转入需在衢州市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的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达不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不得在衢州市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地转入衢州市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同时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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