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3月29日,温州市政府出台《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酝酿了半年之久的“房地产顺位抵押登记政策”,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上周开始,温州市40多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已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始办理经营许可变更等手续。这意味着不久之后,市民手上的房子可以依照这个规定,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
可以获得的贷款不再只是房价的70%
用房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最多只能贷到房产价值的70%,这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但今后,你能贷到的金额或许会更多。
3月29日,温州市政府出台《加强房地产等财产抵(质)押登记管理工作补充规定》(下称“新规定”),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明确表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应支持抵押人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简单地说,就是张三手中有一套市场评估价格为100万元的房子,拿到银行抵押,银行按照规定,最高给予张三房产价值70%,即70万元的贷款。如果张三还需要贷款30万元,他已经没办法再向其他银行要求贷款了,因为房子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新规定”出台后,张三可以把房产剩余30万元的价值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成为该房产的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给张三提供担保,要求银行再次给予张三30万元的贷款。
这样一来,张三获得了足额的贷款,但他的房产多了一个抵押权人:第一抵押权人是银行,第二抵押权人是担保公司。若张三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了贷款,在房子被依法处置之后,银行优先获得补偿,担保公司第二顺位获得补偿。
由于房产的价格经常发生变化,“新规定”出台后,张三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事实上还将更加灵活。“新规定”要求“落实抵押物协商作价机制”,即对于超出银行贷款部分的金额,张三可与担保公司在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如双方认为目前这个房子的市场价为150万元,担保可以为张三提供80万元的担保。新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价值予以认可,各登记机构凭作价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银行永远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3月29日出台的“新规定”后面,还附有一张“顺位抵押协议”的格式化模本。这张模本规定了银行永远是“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
之前,关于“顺位抵押”的最大争议在于是否以抵押时间为序。比如张三在2011年12月1日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间为6个月,即2012年6月30日到期,银行登记在先,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2012年3月1日,张三又向某担保公司申请做顺位抵押,获得剩余的贷款,时间也为6个月,即2012年9月30日到期,担保公司是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如果以时间登记先后作为抵押权人的顺位,那么,在2012年6月30日,银行的贷款到期日来临时,张三还了银行的贷款,即他与银行的贷款关系解除,那么从即日起,担保公司就成了第一顺位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想从银行续贷就很难。因为担保公司有该房产30%的权益,且是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那么给银行的权益就只剩下房产价值的70%。按照银行的惯例,只能在房产市场价的基础上提供最高比例为70%的贷款,张三续贷的金额,最多只能是房产市场价格的49%。这显然不符合“顺位抵押盘活剩余价值”的宗旨。
为确保个人或企业能获得更多的贷款,且又不仅违反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签订“协议”时,必须由金融机构作为甲方,抵押人作为乙方,担保机构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在丙方顺位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若遇甲乙双方注销抵押权后,出现乙方又以上述房屋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形时,乙方和丙方承诺甲方取得的抵押权顺位在先,并就该事项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温州市宏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佳说,开展房产顺位抵押登记,对担保公司来说,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对于该项规定,担保公司完全配合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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