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伟绘
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自行车在人行道上骑行,突然蹿出小狗,发生碰撞。小狗死了,狗主人跟骑车人打官司,索赔小狗的购买费用2900元及喂养费、人工费1800元。北仑法院近日宣判:狗主人与骑车人在这起事故中应负的责任基本相当,事故给狗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900元,骑车人须赔一半即1450元。
车撞狗的事故发生在人行道上
去年7月,在北仑打工的小周花了2900元买来一条漂亮的母泰迪犬,唤作“果果”。每天回家陪着“果果”玩耍,成了他生活中最大的乐趣。因为宠爱,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他为“果果”出手大方,经常给“果果”买这买那,包括昂贵的营养品。
去年12月的一天,小周下班回家后和往常一样陪着妻子去买菜,他让“果果”也跟着去。
半路上,妻子进了一家店,他带着“果果”等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他当时看着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没有特别注意“果果”动向。突然间,他听到“果果”一声惨叫,只见一辆自行车撞到了“果果”。
骑车人是年过六旬的老吴。因为路上车辆比较多,他骑自行车上了人行道。“小狗突然蹿出来,我这把年纪根本来不及反应!”老吴这么说。事故发生后,老吴和小周一起将小狗送到了最近的宠物医院救治,但最终小狗还是死了。
骑车人与狗主人都有一定责任
事后,小周向老吴索赔,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小周就起诉到法院了。
法庭上,小周指责老吴不应在人行道上骑车,老吴认为小周没有牵好小狗、没有尽到对宠物狗的看管义务,小周又坚持说自己当时牵着小狗。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解。
法官表示,事发时,小狗是否由小周牵领着,小周应当举证,但小周并没有证据来证明他牵领着小狗,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官依法认定,事发时,小周没有牵领小狗,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同时,法官也指出,老吴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而且骑车上了人行道后,对人行道上的情况注意不够,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小周与老吴对小狗之死应负的责任基本相当,老吴应赔偿小周购买小狗花费的一半。至于小周提及的喂养费、人工费等,既不属于直接损失,也不属于间接损失,法院不支持索赔。
规范养狗才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根据《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小型观赏犬出户时,犬的颈部须挂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犬牌和免疫牌;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然而,记者从限制养犬的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到,主动申领犬牌的养犬人不多,一般只有养名犬的人才会自觉登记;出去遛狗时一定要成年人牵着绳子等规定,更是较少有人重视。
法官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宠物是财产的一部分,宠物狗遭遇车祸死亡,需要根据车主与养狗人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来认定责任。对于养狗人来说,必须重视办理狗证、为狗注射狂犬疫苗,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让狗的行为始终处在主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遛狗时间、方法也要遵守相关规定。有些狗主人没有给小狗使用牵引绳,小狗突然从路边跑出来,骑车、驾车的人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这种情况下,狗主人肯定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养狗人自身素养的提高很重要,规范养狗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法官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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