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1日讯 规范临保食品销售,宁波这回要动真格了。经多方征求意见,上周五,宁波市工商局正式出台《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该制度5月1日起试行。
自3月21日,本报“帮办周刊”刊发关注“临保食品”特别报道,并与市工商“12315”一起推出“临保食品”明示行动以来,“临保食品”引发了市民的广泛关注。热心市民纷纷来电表达对临保食品销售的建议和看法。部分商家也响应行动,表示将尽快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或专区,提醒消费者。
宁波市工商局表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是“临保食品”明示行动的一个“大动作”,也是对市民期盼的进一步回应。该制度不仅叫停了目前许多超市卖场捆绑销售时遮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做法,还明确界定食品的临近保质期,并要求所有食品经营单位,尽到提醒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临保食品时明白消费。
“临保食品”这样界定
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的规定,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具体来说,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各食品经营单位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临保提醒”要足够醒目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面向所有食品经营单位,要求各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该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其中,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应在待售的每份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捆绑销售不得遮遮掩掩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把临近保质期的商品用于促销,赠品与正常保质期商品捆绑在一起,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仍是不少商家常用的清库存加促销的手段。而为了增加吸引力,用于搭售的不新鲜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通常会被商家藏起来,两包商品捆在一起,“买一送一”的粘纸正好粘在生产日期上面;或者两包捆在一起时,生产日期正好叠在一起,让消费者无法现场查看。
消费者把这样的捆绑商品买回家,会发现商品快要过期了,但因为还在保质期内,又没办法退。
今后,这种隐藏日期的捆绑方式将被叫停。《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明确规定,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鼓励消费者参与管理
据悉,《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还要求食品经营者要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保食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食品经营者还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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