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8日讯 “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这些文字往往会以较小的字号出现在消费合同或者促销广告上,属于消费者屡见不鲜的“霸王条款”。
市民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可以直接向金华市工商局、市消保委进行举报投诉。从现在开始到5月20日,市工商局、市消保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活动。
你碰到过这些“霸王条款”吗
如今,从网络商品交易服务、快递、餐饮、商场、经营性培训以及各种预付式美容美发、健身、超市购物卡、手机充值卡等各种消费领域,大家随处可见到合同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往往通过采用合同格式条款来实现。
什么是“霸王条款”呢?市消保委秘书长孙立新介绍,主要是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不与对方协商、重复使用等特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除了合同格式的形式,这种霸王条款还往往以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
为了便于大家鉴别,在这次征集活动中,省工商部门公布了一批经省合同格式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的我省主要消费领域合同的十条“霸王条款”,其中不少对消费者来说并不陌生。大家如果看到合同中有这类条款出现,就可以马上向市工商局、市消保委进行投诉举报。
1.“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2.“赠品或处理品,一律不实行三包”、“商家促销对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3.“本楼盘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4.“甲方提供代为上牌服务中出现交通事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5.“如遇堵车、天气、航班延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完不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6.“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
7.“因国家进口汽车政策改变、厂商生产计划调整、船务、保管、天气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延期交车,可免除卖方责任”;
8.“不论哪方违约,中介方均按购房定金30%收取服务费,已收服务费不做退还”;
9.“快件内物品属禁限寄物品或其他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没收”;
10.“本店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公司(商场、店)对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
除了以上公布的10条经典条款,市民在消费过程中碰到的其他“霸王条款”也可以向市工商部门举报。
“很多‘霸王条款’潜伏在各消费领域,它们呈现分布范围广、涉及领域多、侵害方式变化快等特点,需要大家共同来曝光。”孙立新说,希望市民们能积极参与,将身边的“霸王条款”揪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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