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2日讯 记者近日从慈溪法院获悉,去年,慈溪法院受理的109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16件涉及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仅有两起案件被法院判决获得支持。
慈溪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数名法官,根据审判经历,剖析了劳动者在追讨加班工资中存在的误区。
案例1:高级管理人员,高薪包含加班因素
2010年,刘先生被一家服装公司聘为生产部经理,双方约定年薪十万元。一年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刘先生经常在晚上和休息日加班,公司还要求他利用休息时间开各种会议,及进行各种业务培训。刘先生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合计7万余元。
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刘先生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刘先生的工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驳回了请求。
刘先生则认为,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仍旧是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据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是公司聘用的实施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的生产部经理,难免要处理一些突发事件,工作时间难以固定。
刘先生的薪酬标准也远远高于公司从事生产作业的普通工人,从权利义务一致的角度考虑,应该认为其年薪中已经包含了工作时间具有一定弹性及需要不定时加班的因素。
另外,他从事的管理岗位已经被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准予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此,对于刘先生主张的延长劳动时间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在慈溪法院去年受理的涉及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案件中,有三名原告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院经审理均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请求。
案例2:单位更名,起诉原单位被驳回
毛某,从广西来到慈溪A轴承公司从事自动磨床工种。毛某说,他在公司安排下,每天需要工作11个小时,但公司却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未进行调休。
在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遭到拒绝的情况下,毛某申请了仲裁。
去年5月,慈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毛某的仲裁申请。毛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再次要求公司支付自2006年3月至2010年12月的加班工资,约1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在2008年3月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在2010年3月,A轴承有限公司已经更名为“A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而如今被毛某起诉到法院的A轴承有限公司,是2010年5月由原B轴承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
2011年2月,A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以毛某参与罢工、旷工,在车间拉闸断电导致公司停产,违反员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A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毛某起诉要求A轴承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于法无据。
毛某怎会如此糊涂,搞错工作单位名称?其实,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劳动者都会把单位搞错。原因在于,企业法人多次更换名称,但是场所、法人代表、经营、生产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
而一般劳动者即使知道公司换了招牌,也还认为与自己没什么关系,不会注意或重视。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工资清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材料上的签章,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方等确定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增大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度慈溪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这些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从案件受理数量上看,整体增幅得到遏制,但有些类型案件增长迅速。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案件,同比增长100%。
其次,从案件纠纷类型上看,更趋多样化。
从案件诉讼主体上看,劳动者已由原来的私营企业职工,扩展到国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聘用人员;从普通工人扩大到企业主管、领班、经理等中高收入人员。
同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成为劳动争议案件被告的情况有所增加。如慈溪市新浦镇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等均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劳动者地域化也日益明显。贵州和四川籍劳动者约占外省籍当事人的50%。
从结案方式上看,调解难度明显增大。2010年、2011年调撤率约为50%,低于同期民事案件的调撤诉率。同时由于诉讼成本低,案件上诉率也高于同期民事案件的上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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