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9日讯 明明是公司方未予续签合同,还拖欠着10个月的工资未付,可当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索要拖欠工资时,公司方却坚持员工属于长期旷工。区法律援助中心伸出援手,为其讨回了公道。
刘强(化名)于2008年4月进入嘉兴一家家具公司工作,担任采购员。2011年8月1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刘强仍在公司就职,但公司未予续签劳动合同。因公司一直拖欠其2011年1月至10月的工资,于是,刘强单方面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方反讲刘强长期旷工,早已被开除,公司并未欠发工资,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强经过多次讨要未果,便于2011年12月29日来到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过审查,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刘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张荣发律师承办此案。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详细了解案情和整理相关证据后认为,刘强有可以争取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要求公司给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三方面合法要求。材料准备充分之后,张律师及时向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随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张律师阐述了己方的观点,而公司方则辩称,2011年1月份,该公司就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刘强去仓库做仓管工作,但刘强拒不服从公司的安排,也不到公司上班。刘强属于长期旷工,已经被公司开除。公司作为无过错一方,无须支付工资,也无须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本来作为采购员无须考勤、有较大自由空间的岗位优势,此时却成了刘强难以证明自己从2011年1月至10月还是公司员工的难题。
就此,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了双方2011年1月至4月的劳动关系,但对5月至10月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可,并驳回了刘强的其他仲裁请求。
刘强对于仲裁结果很不满意,请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给予法律援助,并提供了一些新证据,要求将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最大化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刘强第二次法律援助,张荣发律师继续担任刘强的代理人,就该案向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保证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张律师了解到宁波象山的一公司留有刘强的相关证据,他便以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与刘强一同赶去调取。同时,他又找到多名证人,让他们出具证言,用以证明2011年1月至10月期间刘强都在公司上班的事实。
近日,秀洲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家具公司支付刘强2011年1月至10月的工资、2011年9月至10月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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