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15日讯 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为用人单位服务。如果,职工在服务期内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日前,一家速记中心要求提出离职的员工杨某赔偿违约金17000多元。然而,因速记中心违反劳动合同法在先,赔偿诉求被驳回。
【案件回放】
杨某和市区一家速记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及员工培训协议,从事右脑潜能开发讲师工作。
速记中心将杨某和另一名员工送到北京总部,进行了为期40天左右的培训,其间该速记中心为杨某支付培训费15000元。培训结束后,杨某顺利取得了超常记忆力讲师、快速阅读讲师、右脑潜能开发讲师等三份合格证书。
回到宁波后,杨某在速记中心工作。可经常加班成了杨某心里的一块疙瘩。合同约定,杨某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实际工作时间,杨某为每个星期轮休1天,休息日仍需在下午4点至8点上班。更让杨某不能接受的是,速记中心没有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在杨某在职期间,速记中心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大概做了不到半年,杨某以速记中心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辞职。速记中心认为杨某违反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支付合同违约金17180元。
【仲裁员说案】
这起劳动纠纷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用人单位违法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仲裁员说,虽然速记中心对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和杨某在口头约定上试用期满后缴纳。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事项。速记中心没有依法履行,应该承担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同时,速记中心违反双方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安排杨某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这两点,仲裁员认为杨某在速记中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是法律给予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保障,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条款,在劳动者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却因服务期约定的存在而迫使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显然是不合理的。与此相反,如果劳动者为逃避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而以消极怠工等严重违纪行为迫使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并致使服务期失效,法律规定劳动者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宁波晚报 记者 罗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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