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 绘
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将财产变卖转移或藏匿,甚至对有关部门的裁决不屑一顾,类似的恶意欠薪行为应受到怎样的处罚?近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该县某制衣厂老板黄某被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是我市首例因恶意欠薪而被判刑的案子。
恶意欠薪者有恃无恐
最近几年,不法企业主以各种借口拖欠劳动者报酬,每到年终,“欠薪”、“追薪”更是媒体的热点话题。
除了少数企业主缺乏良知等原因,恶意欠薪的多发与法律对欠薪行为性质的认定有直接关系。象山法院刑事庭副庭长陈海波介绍,去年5月1日前,欠薪被认为是民事债务,其法律责任也与普通债务一样,不管欠薪的性质多么恶劣,都很难以刑法对欠薪者进行惩罚,除非其在法院执行时有非常恶劣的对抗,才有可能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获刑,但这个并非专门针对欠薪,而且构成要件非常严格,检察机关一般不会轻易以此起诉。因为恶意欠薪的代价很小,一些人就有恃无恐。
新刑法剑指恶意欠薪
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一项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行为。
象山法院此次判决的刑事案,被告人黄某去年3月至7月共拖欠104名职工工资22万余元。特别恶劣的是,他偷偷变卖了部分原材料后出逃,并停止了原有的通讯联系方法,故意逃避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当地劳动部门曾两次对黄某恶意欠薪行为作出相关裁决,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但黄某拒不履行。象山法院在审理后认定,黄某的这些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效力正在体现
陈海波表示,这起刑事案的判决,对遏制恶意欠薪现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作为企业和企业主,必须信守承诺,遵纪守法,绝不允许突破道德的底线,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对劳动者而言,该法律是有很强保护作用的,当工资被恶意拖欠,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立案查处。
目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效力正在逐渐显现,特别是通过一些案件的判决和媒体的积极宣传,这种行为的后果对少数不法企业主产生了很大的震慑力,恶意欠薪的现象有所减少,“毕竟,获刑坐牢与金钱之间孰轻孰重并不难衡量,这起案件对恶意欠薪行为再次敲响了警钟。”陈海波说。(宁波日报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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