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在购买长途汽车票的时候,售票员通常会询问旅客是否需要购买保险,但是近来奉化市消保委接到多位消费者反映,称奉化汽车站销售长途汽车票时,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在车票中捆绑销售价值2元的意外险。
乘客遭遇“被购买”
为查明事实,5月9日,奉化市消保委专门组织几名维权义工来到了奉化汽车站。义工们在几个窗口前观察发现,在20分钟内,有近30位旅客购票,但售票员在无任何询问和告知的情况下直接附加了一张价值2元(部分价值3元)的保险单。随后,几位义工也与普通消费者一样,分别到不同的售票窗口,购买去舟山、金华、上海、杭州车票各一张,结果情况与其他消费者一样。
部分旅客认为,出门在外,买份保险更有保障些,但实际上,车票中已经含有承运人责任险,而这多出来的价值2元的乘客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需要事先向被保人咨询购买意愿。通常情况下,汽车站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上应该张贴含有“保险自愿”和“退保自由”等内容的标识,并专门设立乘客意外险的投诉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广大旅客的监督。但是在奉化汽车站,义工们没有发现任何有关保险的告示。
“我习惯了跟售票员说去哪里,然后售票员说多少钱就掏多少钱。”来自三门的包先生说,但如果售票员能在旅客购买时事先问一句“要不要保险?”他也就不会购买。
奉化市消保委王秘书长认为:“汽车站在事先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以捆绑销售的方式为消费者购买人身保险,这一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
一旦出险获赔难
另外,义工们还发现,在乘客没有出示身份证、不知道乘客准确姓名的情况下,汽车站也照样出售保险。
“这种保险就像一张‘空头支票’,一旦出险就会陷入理赔难的境地,很难真正起到保障作用。”王秘书长解释说,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但在奉化汽车站所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上,不但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而且也无日戳、无订立合同的日期,更没有乘客乘车时间、车次等与所购车票相关联的信息。
“可以想见,当发生事故时,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根本无任何凭据来维护权利;而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灭失的情况下,完全可能理所当然地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悉,目前奉化市工商部门已立案调查处理。(宁波晚报 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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