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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6月04日讯 核心提示:上法庭打官司,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很严肃的事儿。但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竟然利用打假官司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绍兴两级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9年~2011年,绍兴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6件,虚假诉讼案件上升势头比较明显。
参与者为何热衷打假官司?这种做法又有哪些危害?绍兴晚报“新闻深呼吸”栏目记者进行了调查。
A.一张250万元的“借条”,把二哥和朋友都“拉下水”
早些年,周某在一项建筑工程中,拖欠材料商王某10万余元水泥款。
2007年,王某将周某告到法庭,后法院判决周某应支付这笔货款。由于周某迟迟不履行判决,此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周某名下的两套房产被法院查封。
于是周某找到其二哥帮忙,2008年5月,他们和姚某、杨某共同伪造了借条,其中周某向杨某“借款”170万元,向姚某“借款”80万元,“借款时间”标明是2004年。
随后,周某让两人将伪造的借条交给一位律师,让律师全权代理诉讼。
不久后,法院对这两起借贷官司进行判决,杨某和姚某均胜诉。后周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杨某和姚某就按照周某的意图,很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诸暨市人民法院将周某的两套房子予以拍卖,得款75万余元。后经财产分配,杨某分到33万元、姚某分到15万余元,而安徽的材料商王某仅分到2万余元。
杨某和姚某拿到钱后,都归还给了周某。
材料商王某觉得周某与杨某、姚某之间的贷款很蹊跷,于是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
检察院受理后,很快从这两张借条上发现了问题。去年年底,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次日,周某就主动来到派出所,交代了借条背后的真实情况。很快,周某的二哥周明、杨某和姚某等陆续落网。
最终,检察机关以周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周明及两个朋友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日前,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B.离婚后分割财产时冒出4张“借条”,假官司的幕后“策划者”竟是律师
2006年,诸暨人刘女士与丈夫章先生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未对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同年6月,刘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让刘女士想不到的是,法庭上,前夫章先生竟然拿出4张借条,称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尽管对借条不认可,因为借条上提到的傅某和赵某均是章先生的亲戚,但刘女士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反驳。
法院最后对财产进行分割:尚欠傅某的借款5.5万元由刘女士偿还,欠条1份;欠赵某的借款6.5万元由章先生偿还,共有欠条3份。
刘女士觉得这4张欠条是虚构债务,因此并不认可这些债务,也一直没有将钱偿还给傅某。当年年底,傅某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刘女士最终败诉,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终因提不出有力证据,再次败诉。
后来,刘女士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过仔细审查后,发现本案具有诸多疑点:首先,章先生与债权人赵某、傅某的关系特殊;其次,经华东政法大学鉴定,借条出具时间为2004年左右,但章先生和傅先生却陈述借条形成时间为2002年,时间相差较大;再次,2002年时,刘女士与章先生夫妻关系还算融洽,既然刘女士掌握家庭经济大权,应该对借款一事知情。
随着公安机关的介入,傅某、赵某和章先生均交代了虚构债权债务的事实,而让人更想不到的是,这些虚构借条的幕后“策划者”竟是一名律师和章先生的母亲。最终,涉案的5人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
无中生有、死灰复燃、借题发挥,虚假诉讼有三种常见类型
2006年前后,绍兴开始出现打“假官司”现象,2007年初,绍兴首次处理追究打假官司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近几年,在借贷、房产、离婚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信息显示,2006下半年至2008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9件。
从2009年~2011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不断上升,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6件,共有18人被判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有关人士说,按照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采取手段的不同,虚假诉讼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无中生有”型。该类型的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与案件不相关的法律关系,然而行为人通过伪造借条、还款协议等证据来虚构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伪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从而获得有利判决,这其中有的是为了转移财产,有的是为了多分得财产等等。该类型也是虚假诉讼案件中出现比例最高的类型,比如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等等。
2.“死灰复燃”型。该类型的虚假诉讼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曾经存在过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该关系已经消灭,只是证明该关系存在过的相应证据并没有消灭,但行为人仍持相应的证据向法院起诉,从而获得被害人的再次履行。该类型常见于一些民间借贷之中。
3.“借题发挥”型。该类型的虚假诉讼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行为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对相关的证据进行变造,即借题发挥。比如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保证方式以及借款数额、伤残鉴定书等进行变造。这种类型常见于买卖合同、人身损害等案件中。
-深呼吸观点
打“假官司”?
当心偷鸡不成蚀把米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还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借助司法手段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既需要司法机关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也需要民众提高自身法律保护意识,和虚假民事行为作积极斗争;更需要社会建立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全民诚信评价体系的运行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惩戒的立体网络。
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必要时,可以将这些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予以曝光,加大其不诚信诉讼的成本。
还可以建立立案警示和虚假诉讼嫌疑报告制度。
加强对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特别审查措施。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领域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除在审判各个环节预警,提醒审判人员关注外,应加大调查取证的力度。同时,加强法院、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合作。
-新闻附件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法院的民事裁判,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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