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7日讯 当经验丰富的高速交警宋警官在得知肇事司机余某可能涉毒后,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
“目前对于酒驾的管理,我们已达到常态化,无论是市区还是高速,饮酒驾驶对于交通安全的隐患都是十分巨大的。”宋警官说,“但是毒驾的危害性,不亚于酒驾的程度。”
5月26日晚上9时30分许,30来岁的杭州人余某驾驶别克林荫大道轿车,途经S2沪杭高速往杭州方向12公里处(过临平出口1公里),追尾碰撞王师傅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和王先生驾驶的尼桑逍客,导致面包车侧翻,事故造成面包车上两名女乘客死亡,一名女乘客受伤,另外余某当时在车上的母亲骨折。
警方对余某的尿样进行检测鉴定,由迪安医学检验中心、杭州市公安局彭埠派出所出具检测报告证实,事故发生前,余某曾经吸食过冰毒。5月27日余某被刑拘。
肇事司机事发前吸食冰毒
事发以后,余某被交警带回询问时,他的神情异常谈定,似乎没有什么事情发生。
“当时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一般造成死亡事故以后,肇事司机都会显得十分紧张或恐惧,他却相反。”宋警官说。
随后,杭州高速交警便对余某进行调查,发现他在2001年到2007年之间因吸毒海洛因被公安机关查处过。
“当时我们便猜测,这次事故很可能是司机开车前有吸毒行为,很快,我们就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宋警官说。
随后余某的尿检显示为阳性。接着,余某交代,事发前一晚上即5月25日,曾吸食过冰毒。
高速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认定余某在驾驶时存在超速、违法变更车道以及毒驾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长安面包车和尼桑小车正常驾驶,没有责任。
据了解,冰毒是一种新型毒品,具有兴奋中枢神经、抑制食欲等作用,重复使用会成瘾。
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
法律人士呼吁“毒驾入刑”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李慧律师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存在飙车或醉驾两种情形可适用危险驾驶罪。对于毒驾行为的交通肇事,《最高院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理。”
由此可见,目前毒驾交通肇事与饮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所承担的责任相同。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李律师也坦言,由于毒驾的社会危害性不亚于醉驾。今年4月22日,江苏常合高速公路“4·22”特大交通事故系旅游客车驾驶人严重疲劳驾驶、操作失当所致。驾驶人王某20日晚曾吸食毒品,22日晨发车前休息不足4小时,事故发生后其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
目前,危险驾驶罪未将毒驾这种情况纳入,无疑是一种遗憾。李律师表示,将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范畴,势在必行,“相信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有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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