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3日讯 今年8月1日开始,金华的汽车维修合同要换新合同了。这是记者从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道路运输协会汽车维修专业委员会得到的消息。旧维修合同是由金华市工商局和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而新的维修合同是由省工商局和浙江省交通厅制定,采用了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
汽车维修合同一般存在于车主与4S店、保险公司与4S店之间,是用于规范汽车维修中权利与义务的文本。
在新旧汽车维修合同中,都有关于汽车基本信息、维修类别与项目、维修配件与材料、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汽车交付、维修质量保证期、合同变更及解除、违约责任、争议及纠纷处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而这次的更换主要是以下几点:
更改了合同签订范围
新旧合同中,变化最大的就是合同签订范围做了调整。
在旧维修合同中,签订的范围为整车修理、主要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及维修预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作业;新版维修合同签订的范围为汽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及维修预算费用为车辆原购置价8%以上的维修作业。
合同签订范围的更改,对车主来说有什么影响?“新合同对维修预算费用额度的修改,主要考虑一些高档车小修费用动辄数千元,根据车辆购置价的百分比来决定是否需签订维修合同较为合理。”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这样解释。
对承修、托修两者的权益"约法三章"
另外,新版合同中还对承修、托修两者的权益"约法三章",新合同更加注重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首先,作为甲方的车主、保险公司等托修方如果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因为自己的迟延验收车辆或迟延接车,此时车辆因为非乙方(维修企业即承修方)原因损毁的,损失要由车主、保险公司等甲方来承担。
另外,车辆在维修出场后,经过鉴定机构认定,发现车辆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制造厂维修要求,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燃料润料,也造成了相关损失的,要由维修企业来承担赔偿。
此外,如果维修企业没有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没有出具规定的结算凭证等单据的,车主、保险公司等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托修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
旧维修合同对托修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费用的,逾期按费用总额0.5%/天加收滞纳金;新合同则按未付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其中,新合同的收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执行: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布的工时单价标准执行,或双方约定工时单价执行。
维修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合同,车主权益可得到更多保护
在旧版维修合同中,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维修业户予以警告和罚款,每次罚款额按实际发生金额或额定维修费用总额的2%(至少20元)计算,由此引起的车辆维修质量或经济纠纷,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而对未按规定签订新版维修合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在同样发生不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时,车主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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