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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把智障女撞成了植物人 因为是智障肇事者想少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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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8月02日讯 一场车祸,“撞伤”两个家庭。

  19岁女孩小苏,在车祸中被撞成一级伤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植物人——她原本是三级智残,但生活能基本自理,吃饭、洗澡、认路都没问题。

  26岁的小伙小剑,一方面陷入深深自责,一方面又对小苏家人近200万元的索赔感到无能为力。

  为了尽早拿到赔偿,小苏家人把小剑告到宁波鄞州法院。昨天一审开庭,智残人士的赔偿标准是否与常人相同,成了庭上双方最大的争议点。

  事发:酒后驾车,撞伤女孩

  去年12月5日下午2点35分,小剑喝了点酒,开着轿车从鄞州横溪镇驶往横溪水库方向。途经横溪镇周夹村路段时,他脑袋有点发晕,方向盘往右边偏了偏,一下撞上了正在走路的小苏。

  小苏被撞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却成了植物人。

  交警认定,小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过司法鉴定,小苏属于一级伤残。这是伤残等级中的最高等级,意味着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这五项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全部失去,小苏的生活完全依赖护理。

  赔偿:小伙面临近200万赔偿

  根据残疾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小苏的父亲向小剑索赔近200万元。

  记者数了一下,这其中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2项赔偿项目。因为小剑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部分的10余万元,这意味着,剩下的180多万元,都需要小剑自行解决。

  小剑出生于鄞州的一个小村庄,180多万元对他来说,无疑是笔巨款,即便把家里房子、车子全卖了,也凑不出这笔钱。

  尽管对小苏一家人感到深深的歉疚,但小剑提出,小苏原本是三级智残人士,赔偿标准是否能比正常人低一些?小苏一家自然拒绝。

  双方谈不拢,于是,法庭上见。

  庭审:三大争议,唇枪舌剑

  昨天下午,鄞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昨天的庭审花了整整一个下午,主要的争议,在以下三个方面。

  争议一:

  智残姑娘单独出行,父母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小苏是三级智残人士。因此小剑的律师提出,她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让小苏独自外出,在车来车往的马路上行走,小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但小苏的父亲反驳:小苏虽然智力上有问题,但并不算严重,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这五项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小苏都能做到;家人对她独自外出,在家附近走走还是比较放心的。

  另外,小苏父亲认为,发生车祸时,小苏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在路边靠右行走,因此没有责任。这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已经明确,小剑全责。

  因此,小苏方面的态度是:小苏三级智残和事故的发生并无关联。

  争议二:

  一级伤残,是否要考虑智力三级伤残因素?

  小剑的律师指出,2009年下半年,小苏被评定为三级智力残疾。事故后,鉴定为一级伤残。因此他们认为,一级伤残,是之前的智力三级伤残和后来的交通事故叠加造成的,而不单单是交通事故的缘故。因此,小剑方面的意见是:相比普通人,小苏的赔偿标准应相应降低。

  但小苏一方明确反驳:即便小苏不是智力伤残人士,是个普通人,遭遇此类交通事故,最终的后果也是一样的。

  争议三:

  先天智残,赔偿、护理是否应相应减少费用?

  近两百万元的索赔费用中,68万多的残疾赔偿金、76万的长期完全护理费用、36万的护理用品费用占了大头。

  小剑方面认为: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上一年度宁波基础赔偿金34058元,和最高赔偿年数20年相乘得来。他们对计算方式无异议,但希望法庭考虑小苏先天性残疾,相应减少费用。

  对于小苏家人提出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小剑方也认为过高: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抚慰金的最高限额为5万元,一般出现死亡情况才达到最高限额,但小苏并没有死亡。

  对于这些问题,小苏父亲和委托代理人都表示不能接受,不能因为小苏有智力残疾,就降低对其的护理标准。

  情况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生命是平等的

  听到这个案子后,我的第一反应是:如果是残疾人开车撞了人,能否看在肇事者是残疾人的份上,从轻处罚,网开一面?

  很显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并不享有特殊权利,高人一等。既然如此,当双方角色互换后,残疾人处于受害者的位置,为何就要比健全人低上一等?

  残疾人,本身在身体或智力上已有残缺,在享有来自社会各界的关爱的同时,也必然承受着一些无法避免的异样眼光。然而,身体或智力的残缺,就代表他们的生命廉价吗?

  生命是平等的,是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人不能因为一时糊涂,酒后开车,犯了难以承受的错,面临天价赔偿时,就心存侥幸,认为撞了残疾人,就可以少赔点。问题是,如果撞了正常人,你会多赔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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