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磐安8月9日电近日,磐安县法院一份关于农村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显示,近5年该院受理的近千件农村离婚案中,以女性为原告的占80%以上,但是离婚诉讼过程中以及结束后,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权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亟待受到更多关注。
“举证难”成为困扰
采访中,办案法官给记者讲起农村妇女李娟(化名)的遭遇。
12年前,她与丈夫张元(化名)结婚,起初感情一直较好,育有一子,并攒下一些家业。后来,因丈夫外出承包工程,李娟疑其有外遇,两人感情逐渐恶化。2009年以来,张元两次提起离婚诉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作为被告、同时也是无过错方的李娟,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过错损害赔偿提出要求。但由于房产是其夫妻与公婆陆续建造装修,且没有经过产权登记,李娟又无法证明丈夫在外地承包工程的资产以及有外遇的事实,其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幸运的是,当地法庭详细了解情况后,通过各方努力促使双方调解离婚。这样,不仅动产分割有利于李娟,丈夫还一次性补偿给她25万元。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就农村地区离婚纠纷诉讼实践看,大多数女性作为受害一方,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她们难以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导致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妇女儿童很受伤
调研还发现,离婚诉讼过程中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也成为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在离婚案中,男方及其家属往往会在庭外对女方采取骚扰、言语恐吓甚至暴力行为,从而造成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冲突。”参与调研的磐安县法院玉山法庭庭长徐美娟说。
同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徐美娟举例,不久前,一名农村妇女与丈夫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她提出自愿抚养两个女儿,仅要求对方支付大女儿一半的抚养费用。
徐美娟指出,这一定程度上对子女日后的生活、教育费用来源的保障问题带来不利影响。另外,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这让孩子的心灵过早地蒙受阴影。
合法权益盼保护
在调研报告基础上,磐安县法院近日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妇联、司法等部门与法院联合,通过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群众讲解和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减少矛盾纠纷。
同时,司法建议还提出要注重保护农村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绝育妇女对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优先选择权。对离婚后一方拒不配合妇女、子女户口迁移工作的,建议由公安机关与法院协调后直接予以办理。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并且完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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