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4日讯 自去年下半年温州市民间金融出现局部风波以来,温州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一直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民间借贷总标的额持续扩大、最大标的额案件纪录不断被刷新。为统一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温州中院副院长陈有为说,今年1至7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035件,诉讼标的81.88亿元,收案数与2011年全年12052件几乎持平,是2010年全年的1.46倍,而《意见》是在充分吸收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总结借鉴全市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
一名法律界人士评价称,《意见》的出台,无疑为民间资本市场极为活跃的温州送来了一场司法的“及时雨”。
企业融资行为如何认定
《意见》对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及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予以确认。具体而言,对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意见》认为只要企业不具备以借贷名义向职工和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或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等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对企业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并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意见》明确只要企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该借贷行为有效;对非金融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意见》规定该种借贷行为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意见》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重点,兼顾夫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明确了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方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出借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所负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法院对出借人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借款人的配偶以借款人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且有证据证明,同时借款人又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途的,则法院将结合借款金额、频率、款项去向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夫妻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出借人就借款人婚前所借款项向借款人及其配偶主张权利,并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法院将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配偶存在近亲属等特殊关系且借款人夫妻已经离婚,出借人若只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能够证明其婚前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而提出追加原配偶共同参加诉讼申请的,法院将对借款人的申请予以支持。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或无对价受让债务,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或偿还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认定
为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意见》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下简称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以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为由,起诉请求出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利息的,一般不予支持。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法院可以依职权对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四倍利率标准进行审查;若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超过四倍利率标准的,超出部分冲抵借款本金。其二,借贷双方对应当支付的利息有约定,但对利息计算标准约定不明确,双方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一致的,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其三,当事人双方对实际执行的利息计算标准有争议,除出借人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低于借据约定的利息结算标准或有确凿证据足以否定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外,法院一般会对借据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认定。
民间借贷时效如何认定
《意见》规定,出借人对借款本金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对利息的请求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对借款人的抗辩不予以支持。
而对于出借人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未在保证期间提出抗辩的,法院仍依职权对出借人有否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进行审查。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干预。
备案登记材料证据效力受肯定
陈有为认为,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对于掌握主流民间融资规模、利率及流向等情况,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意见》明确将依法确认权利人提供的其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相关材料的证据效力。
法院如何审查民间借贷
《意见》指出,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债权人应当对双方往来的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本息偿还等借贷合意、借贷、结算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可以视案情需要,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实进行举证。
若债权人持有的借据确系借贷双方结算后所重新出具,法院会注重审查该借据的形成过程以及是否存在高利、复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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