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16日讯 (通讯员 贝珐萱) 日前,在浙江高院试水淘宝网司法拍卖成功,网上一片叫好的同时,拍协的质疑之声也随之而来——如此拍卖是否合法?
法理学教授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缺陷部分源于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于其固有结构的刚性因素。套用到当下,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法律规范,当其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与社会的走势不再处于同一节拍上,甚至影响到了社会的进步时,改革已刻不容缓。让我们来梳理一下司法拍卖工作随着时代发展一步步前进的历史脚印。
司法拍卖的变革中,一直在演绎着现实与理想的角力,委托的应当性成为了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变革的主旋律。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拍卖的规定为:“法院有权拍卖…,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这也是国外众多法治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由法院来主导司法拍卖。然而事实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由于部分法院在拍卖过程中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权力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一些案件的司法拍卖过程较为混乱,司法拍卖成为涉腐重灾区,司法人员参与恶意压价、操纵拍卖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最高院意欲推进司法拍卖的改革,但受限于技术、资金等因素,而且各地法院所处的经济条件差异过大,法院本身在当时并不具备独立行使拍卖权的能力,改革可谓“有心无力”,因此最高院才会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拍卖须一律对外委托拍卖,以期釜底抽薪式地解决司法拍卖腐败问题。
1998年最高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面简称《若干规定》)第4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变价的,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随后,最高院又针对委托拍卖的相关的操作细则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包括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201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拍协对于浙江省高院引入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质疑正是引证了这些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但是,在司法解释纷纷出台的同时,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仍存在着明显的鸿沟。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沿用了1991年对于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继续强调“法院有权拍卖”,而不是“应当委托”。而在2011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第五十一项中拟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将“法院有权拍卖”的规定更加明晰化,更是剔除了“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这一可能混淆视线的语句。草案虽尚未通过,但是可以说已经为当前司法拍卖改革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法院有权而且应当自行主导开展司法拍卖。
立法者制定的规范同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及真正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就达到了一种理想的境况,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我们应在最大限度上进行趋同。我们在看待一项法律制度,或者对一个既有规定进行修改、变革时,首先应当判断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什么?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价值取向的要求。最高院当初要求法院司法拍卖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运作,其目的应当在于实现执行与拍卖的机构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独立实施拍卖活动,保证司法拍卖不受干扰,实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但是当下的司法委托拍卖却并未如当初所期望的那样实现公平、公正,由于各种因素的阻碍,许多地方的司法拍卖存在现场恶意串标、垄标、围标等行为,成交率停滞不前、增值率低位徘徊,司法拍卖成了部分利益集团的“香饽饽”。由于传统司法拍卖模式信息集散功能差、竞买人范围小,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进而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实表明,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往往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与法律规范的失位。而与此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时代的兴起,交易平台的多元化为解决司法拍卖的这一痼疾,实现司法拍卖阳光化提供了极好的契机。通过引入诸如淘宝网等成熟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法院主导司法拍卖,在拍卖系统自动运行的同时法院将职能定位在远程实时监控上,这无疑对推进司法拍卖多元化机制发展,推进司法拍卖改革,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如果一种新的司法拍卖模式能够根除原先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能够切实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那又何必去刻意排斥呢!在浙江省高院首试淘宝网司法拍卖成功后,根据财新网的民意调查,超过94%的网民对此持肯定态度。社会支持度由此可见一斑。我们认为即使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浙江省高院对于司法解释虽有突破,但完全符合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初衷。
对于拍协提出的浙江省高院淘宝网司法拍卖不符合《拍卖法》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法院司法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手段,不同于商业拍卖。而《拍卖法》是约束拍卖企业拍卖活动的法律规定,法院不属于拍卖企业,淘宝网只是为法院的司法拍卖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并不存在委托关系,司法强制拍卖并不受《拍卖法》调整。
近年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践,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行电子竞价拍卖、互联网交易等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增强了涉诉资产交易的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我们认为淘宝网司法拍卖恰恰顺应了司法拍卖改革的趋势,踏准了改革的节奏。可以说,对司法拍卖进行改革已经不容缓行,小打小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的修正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司法拍卖要改变困境,必须要进行一次深刻的变革。
在部分财产的司法处理上,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有利于实现竞买最利局面,通过淘宝网平台零佣金、低门槛、信息集散性强的优势有效扩大竞拍范围,降低竞拍成本成本。其次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与传统的委托拍卖中资产“增值率低、成交率低”容易导致被低估贱卖、缩水贬值不同有效实现了拍卖价格最大化,切实提升了被执行人资产的偿债率,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再次,淘宝网司法拍卖能够有效推进司法拍卖阳光化,清晰明了的竞拍流程、良好的竞拍环境、拍卖系统自动运行,切实杜绝了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实现了司法拍卖的透明、公正与廉洁。此次淘宝网司法拍卖的成功不仅在于拍品的顺利高位成交,更在于得到了绝大部分网民以及社会公众的认可与支持,这对于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无疑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所以说,淘宝网司法拍卖合乎法律,更合乎情理。当然,淘宝网司法拍卖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传统的司法拍卖,司法拍卖的实施仍要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与属性来确定适合网上拍卖还是委托拍卖。作为一项新事物,淘宝网司法拍卖仍需要不断地进行实践与探索,在推进司法拍卖的阳光化、多元化发展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