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新康泰克(10粒每盒)可以提取伪麻黄碱约0.9克
浙江在线杭州8月28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通讯员 俞涛 华敏)28日下午,在中山中路某连锁药店,市民吴大伯想多买几盒感冒药放在家里存着。
可是工作人员提醒他,用医保卡购买同类药品只能一盒,如果付现金,还得登记姓名和联系方式。
日前,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以及销售时间、名称、数量等信息。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通知》自9月10日起正式实施。
据记者走访发现,目前在全省范围内,大部分连锁以及上规模药店已经开始实施实名登记措施,有的药店规定更为严格,只允许购买一盒。
10支呋麻滴鼻液可提炼0.75克冰毒
白加黑、新康泰克、呋麻滴鼻液这些在普通药店就可以买到的常用药,经过毒贩的炼制,竟然摇身变成了毒品冰毒。
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了解到,制造冰毒主要有三种原料,麻黄素、非列管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
近年来,随着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境内外不法分子在难以获得制作冰毒原料麻黄素的情况下,开始用合法的含有麻黄碱的复方药品来替代麻黄素。
麻黄碱类物质具有减轻鼻黏膜充血、扩张支气管作用,也被广泛、合法应用制药领域。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含麻黄碱类物质和其他药物成分的药品复方制剂,是用于治疗感冒和咳喘的常用药品,且大多数为非处方药。
这些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在我国内陆省区套购、骗购麻黄碱类复方药品,然后运送到云南边境,伺机走私出境。之后,境外贩毒分子从这些麻黄碱类复方药品中提取麻黄碱后制造冰毒,然后走私贩运到我国。
据有关专家介绍,一盒新康泰克(10粒每盒)可以提取伪麻黄碱约0.9克,一瓶100毫升的呋麻滴鼻液几块钱,可以提取0.1克麻黄碱。
如果有较高的工艺,1克麻黄碱就可以提炼0.75克的冰毒。
因此,麻黄碱类原料成为毒品犯罪分子争相获取的对象。
企业年底向相关部门报备来年生产计划
7月份,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透露,我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总量在6年间增长了20多倍,呈现异常增长的趋势。
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措施,合理控制含麻黄碱类制剂生产总量,严格审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对同一产品年审批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前一年度审批量的110%。
对此,《通知》要求全省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在每年10月底之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备,并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销售留向和库存情况。
购买感冒药需要登记姓名和住址
2010年,杭州警方曾破获浙江省首例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非法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案件,其中呋麻滴鼻液就有132万支。
嫌疑人胡某交代,他们以高出市场价好几倍的高价向医药公司业务员收购大量新康泰克、滴鼻液等感冒药品。
之后再转手运到了云南龙陵地区,也就是缅甸北面,再通过境外人员,将药品转运到金三角地区进行提取毒品工作。
为加强批发经营等购销管理,《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建立购买方客户档案,严格审核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对采购人员身份证明进行核查,防止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当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买完成后,需向公安、药监等部门进行购买记录登记。
一些不法分子转而将目标对准管理相对较松散的零售药店,通过多药店购买、多人分工购买、甚至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沿途所经药店实行“扫街式”购买等形式,非法获取大量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加大零售环节的管理,我省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规定的同时,借鉴“火车购票实名”、“邮政快递实名”等有效做法,在全国首开先河,要求零售企业建立销售登记表,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以及销售药品时间、名称、数量等信息。
含麻黄碱类药品医疗机构不得超量配给
医疗机构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配给,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对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乏,容易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
对此,《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处方管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数量配给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范围超数量配给。
由于就医过程本身纳入了医疗机构比较严密的内部管理之中,对处方开药的品种和数量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再规定患者的实名登记问题。
奖励举报群众
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省禁毒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群众,将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于生产、经营、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违反国家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执业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