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称保修时间已过
为了解决小区的渗水问题,小区物业及业委会曾多次找时间房产协商。但目前,这些问题仍旧没有得到解决。期间,他们还曾向市建设规划局求助。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8年,其他部位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但记者从时间房产的综合科那里得知,当初海悦公寓业主与他们签订的合同上约定的保修时间是5年,从交房到现在,保修时间已经过了。“我们当初也答应,保修期内没修好的渗水问题,我们会要求施工方继续修。”
市房地产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他们接下来将就海悦公寓的房子渗水问题,与时间房产及方远集团协商。
【延伸阅读】
因房子渗水拒缴物业费,不妥
与泰和物业交谈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有些业主以房子出现渗水问题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对此,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房子渗水的责任人在于开发商,而不是物业。业主以渗水为理由拒缴物业费,是不可取的。物业管理公司如果为小区提供了服务,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定时上缴物业费。
去年10月份,省高院正式出台《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可以核减物业服务费”的内容,但在正式出台的《意见》中,这一内容已被删除。这意味着,欠费业主一般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瑕疵为由,主张减免应交的物业服务费。
《意见》第十六条则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有在书面催交无果后,才可以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意见》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清楚的定义,那就是指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民事纠纷。因相邻关系、车位车库权属、商品房质量等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本《意见》所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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