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伪造受害人身份证,改了网银密码转走巨款
2011年1月22日,也就是陈同开通A银行网上银行的同一天,那个躲藏在贷款短信背后的湖南籍男子刘某就利用陈同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伪造了一张“陈同”的身份证。
刘某随后迅速伙同他人,在A银行湖南邵水营业所办理了户名为陈同的银行账户,同时还办理了网上银行重置登录密码等业务。而此时,陈同再没登录过自己的网上银行,不知道网银密码已经被改掉了。
2011年1月26日,陈同把15万元存入A银行的账户后立即通知了刘某。随后不久,该账户内的149964元存款分4笔通过网上银行被转走。
因为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陈同立刻收到了账户余额变动的短信,于是赶紧向椒江公安分局报了案。
罪犯刘某于2011年3月2日再次到A银行邵水营业所作案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011年10月12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赃款149800元,返还陈同。
银行被判承担七成责任,受害人自担三成责
虽然刑事判决书已经下达,但是刘某并未将149800元返还给陈同。陈同随即将给他办理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A银行椒江某支行,以及A银行湖南邵水营业所同时告上了法庭。
椒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做出了一审判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判。两级法院均认为,A银行邵水营业所在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的时候存在不规范行为和明显漏洞。
法院揪出银行两个明显漏洞:一是A银行邵水营业所在罪犯刘某持伪造身份证办理陈同的账户,并修改网上银行密码时,由于其未健全身份识别制度,致使罪犯得逞,该营业所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欠缺相应的注意义务。
二是陈同设置的网上银行密码具有私密性和独占性,是保障账户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但A银行邵水营业所在为罪犯重置密码时,未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核对原密码,这也是导致犯罪分子得逞的一个明显漏洞。
同时,两级法院均认为,陈同也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他作为一个具有相当判断能力的成年人,收到一则陌生人发送的短信,便轻易相信,还主动提供了自己的详细信息,也是造成罪犯得逞的因素之一。
据此,法院判决由作为被代理行的A银行椒江某支行承担七成民事责任,陈同自己承担三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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