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8日讯 昨日,台州椒江区法院依法对椒江洪家街道前洪村原村委会主任洪用森贪污、挪用资金、挪用公款案进行审理,一同受审的还有村出纳蒋彩娟、村文书洪小兵。
现年53岁的洪用森从2005年开始当选为前洪村村委会主任,历任两届。蒋彩娟和洪小兵于2006年3月开始分别担任该村出纳和文书。
2006年,洪家街道征用前洪村土地,转入前洪村土地征用预付款130万元委托前洪村村委会代为发放。
2007年底至2008年初,洪用森在发放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款的过程中,发现原在该村租赁土地种植西瓜、蔬菜的14名外来人员未领取补偿款,已离开该村。于是,洪用森指使洪小兵打印了该14人的“西瓜、蔬菜、果树评估表”,合计补偿款115035元。
随后,洪用森拿着表格到蒋彩娟务工的企业,纠集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冒名在表格上签名。这笔钱被“合法”取出后,洪用森分给蒋彩娟、洪小兵各15000元,余款85000元则进了自己腰包。
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蒋彩娟多次将前洪村存在银行的集体资金取出给洪用森和其妻使用,共计100万元,其中75万元洪用森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5万元由其妻使用。
2011年4月,蒋彩娟怕东窗事发,东拼西凑98万元存入银行用来填补集体资金的漏洞,赔得倾家荡产。洪用森归还蒋彩娟25万元,余下75万元则向蒋彩娟打了借条。
此外,2007年7月,洪用森利用职务便利,将本村村民洪某向洪家街道办事处暂借打泥浆款10万元的收据予以涂改,私下领走10万元,至今未归还。
2011年11月,在村两委换届后的村账审计中,工作人员发现有村集体资金100多万元的缺口,本案案发。
经检察机关起诉,椒江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洪用森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被告人蒋彩娟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洪小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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