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22日讯(通讯员 瓯文)ATM机偶尔出了故障就会吞下客户的银行卡,而原瓯海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孙某在任职期间,就像出了故障的ATM机子,六年间多次“吞进”相关企业送予银行卡,共计30余张。
近日,孙某被瓯海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现年48岁的孙某,案发前先后担任瓯海工商分局南白象工商所所长、瓯海工商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瓯海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等职务。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4年上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孙某在担任南白象工商所所长、瓯海工商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企业人员为取得其关照等送予的银行卡及香烟,涉案金额达7.12万元。
2004年,时任瓯海区南白象工商所所长的孙某,负责查处辖区内假冒商标、无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类经济违法案件。
2004年上半年,孙某管辖的辖区内一生产某品牌服饰的公司因生产地标注不合格,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南白象工商所查获。该公司的老板林某通过朋友王某向孙某说情,希望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予以关照。
后来,瓯海工商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感谢孙某的关照,林某在该案处理完毕后至2008年期间,先后六次在过节时送予孙某6张共计存有16000元的银行卡。
一些被孙某查处的企业为了在行政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过年过节向孙某送来“好处”。对于这些几百几千元的“好处”,刚开始孙某还会客气地推塞,到了后来就照单全收。在担任工商所所长的4年和经济检查大队队长期间的2年间,共有15家企业,得到孙某的特殊关照,包括服饰公司、烟具公司、五金厂、印刷厂等。
孙某交代,收过来的银行卡,有些被他直接拿去消费,有些是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再拿去消费,基本上是用于个人的日常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孙某归案后已退出全部的赃款,且如实供诉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