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浙江省女子监狱里,以吴英为原告的两起6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案,由金华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新闻链接:谁贱卖了吴英的房产? 两起“案中案”将开庭审理)
在监狱里临时设置的法庭上,除了吴英、法官和律师到庭外,吴英父亲和一些狱警旁听了审理过程,媒体没有被允许旁听。吴英的代理律师说,他数了数,昨天,大概有13人亲历了这场特殊的庭审。
而整个庭审过程中,吴英的代理律师一直不认可自己是“原告方”的这一说法,因为他们认为本案并不是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公司)或吴英提起的,案件所涉及的房屋转让也并非本色公司或吴英的真实意思。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这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并不会影响吴英原有的刑罚。
这两个“案中案”已是第二次重审
根据起诉状,昨天审理的这两起案件,是2006年12月28日提起的,起诉人为本色公司,盖有公章,并有“吴英”的亲笔签名。
被告分别是胡滋仁和刘贤富,他们都是安徽当涂人。两起案件称,吴英将东阳本色公司的14处房产以3430万元卖给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但胡滋仁和刘贤富仍欠本色公司尾款210万和280万元,吴英起诉要求他们付清余款。
一开始,这两个案子,由一个名叫毕健的安徽当涂人,作为本色公司的业务经理、委托人,与胡滋仁和刘贤富达成了调解。调解结果是由胡滋仁和刘贤富两人付清490万元余款,然后他们就可以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2007年12月,金华中院决定对本案进行重审,并于2008年5月撤销了之前的民事调解书。
不过,由于吴英的集资诈骗案审了6年(今年5月吴英最终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缓),这起“案中案”的诉讼也拖了6年。
昨天是金华中院第二次重审这两起案件。
吴英:这三个人我都不认识
“这三个人我都不认识。”吴英的代理律师说,这是昨天吴英在庭上说得最多的一句话。
这三个人,分别指的是胡滋仁、刘贤富和毕健。
吴英父亲在庭后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8年金华中院第一次重审此案后,吴英写给他的一封书信的复印件。
信中,吴英请父亲代为处理此案,并陈述如下:“我与胡滋仁和刘贤富根本都不认识,也没有发生过房屋买卖合同。”
“我根本没有收到过他们两人的购房款,因为他们如果付了我房款那么大的数额必须走银行,不可能是现金。”
“我写了收到胡滋仁、刘贤富钱款的收条,是那时我被杨志昂他们非法拘禁时,他们强迫我写的。”
“毕健律师我也不认识,委托书也是杨志昂他们非法拘禁时,强迫写的。”
“2006年12月18日我就被杨志昂他们非法拘禁,直至12月28日他们才放了我。”
原告:我们是“被原告了”
朱建伟、吕海波,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年11月9日受吴英委托,成为此案的诉讼代理人。
朱建伟说,昨天整个庭审过程最尴尬的就是,法官和被告方一直称呼他为原告,而他每次都要强调“我们不是原告”,并称呼自己是“被告说的所谓的原告”。
他说,这两个案子从起诉到调解结案全部是毕健实际实施的,毕健在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上称自己是本色公司的职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民事调解书》上记载的毕健是本色公司的业务经理。而东阳市劳动部门的证明证实,本色公司工资发放清单中没有毕健,如果毕健是本色公司的职工,那也是不拿取任何劳动报酬的免费职工。
而且,他认为从所谓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来看,这不近常理,“既然双方都愿意履行房屋转让协议,为何还要到法院进行诉讼调解呢?”他还提出,《起诉状》中称“原告于2006年12月27日通知被告房产抵押已经注销,要求被告付清余款”,没有经过正常的磋商,第二天就立即提起诉讼,却又在当天调解结案。这正常吗?
“吴英与毕健,一个在浙江,一个是安徽人,为何吴英要远隔千里委托与被告胡滋仁同是安徽当涂县人的毕健作为代理人,这正常吗?”他说,综合这些来看,本色公司在此案中是“被原告了”。
争议:房屋转让协议是真是假
除了不承认自己是原告外,昨天吴英的代理律师还向法庭陈述了第二个主要观点:这两个案子所涉及的房屋转让协议,并不是本色公司或吴英的真实意思。
他们说,无论是所谓原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还是“房屋转让协议”,除了同样都是在A4纸张右下角本色公司的印鉴和吴英的签字可能真实以外,其他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伪造的。
吴英父亲说,吴英在被杨志昂非法拘禁期间,被迫签了不少空白的A4纸。
吴英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侦办的杨志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讯问笔录,杨志昂自认利用数份吴英签名的空白纸张,伪造了收条,伪造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据此在湖北荆门对吴英为法定代表人的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利用司法进行诈骗。
而昨天审理的案子从伪造房屋买卖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手法上看与前述荆门假案极其相似,且纸张上面本色公司的印鉴和吴英的签字位置也极其相似。因此杨志昂雇用刘贤富及毕健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等,进行诉讼诈骗是完全有可能的。
他们还说,昨天在庭上曾向被告方提问“是怎么认识吴英的”“是在哪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那么多房款是怎么给吴英的”,不过,两位被告本人并没有出庭,他们的代理律师,除了坚持表示协议是真的外,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不知道”。
昨晚,记者也联系上了已经返回金华的被告代理律师,他表示要考虑一晚才能回复相关问题。
不过,在2008年金华中院重审此案时,胡滋仁曾在提交法院的答辩状中对此案的事实答辩如下:吴英于2006年6月经朋友介绍,以本色公司的名义向他分四次借款共计1470万元,按吴英的意思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后因发现本色公司无力偿还本金,于2006年11月12日双方协商,本色公司将其名下即本案争议的房产以18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
2006年12月26日,吴英打电话给他,称该房产抵押已注销,要求他支付剩余房款。他认为,本色公司应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交款,所以于12月28日赶到东阳去处理此事,但被告知本色公司已起诉他,后又与吴英协商,到法院调解本案,在法院调解下出了一份调解书。调解书出来当晚,他就将余款交给吴英,并由吴英出具了一张收条。
至于吴英称自己与毕健不认识,没有授权毕健办理此案,他答辩说,经他调查,毕健在交给吴英调解书时,吴英向毕健出具了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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